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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4-15 14: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纪检监察协会,英译名为China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DI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专家学者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推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助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化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强化对高校、研究机构纪检监察研究的政治引领;

  (二)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推动教材编写,指导教学科研工作;

  (三)加强调查研究,围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工作建言献策,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四)设立并管理相关专项基金,关心关爱纪检监察干部;

  (五)通过召开年会、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推动反腐败国(境)外交流合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中国纪检监察研究》学术刊物;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应是从事纪检监察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省级学会(协会)、教学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须是有一定纪检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践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数的1/5;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纪检监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下设利剑基金,专门用于补助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因公牺牲、遭遇重大伤害、罹患重大疾病等干部职工。利剑基金的设立由本会提出并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审批决定,基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办法。利剑基金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财会、审计监督。利剑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向本会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2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