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理论体系
——《纪检监察原理》概要
《纪检监察原理》作为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基础理论类教材,是对纪检监察基本理论及其运行规律的学理化总结和阐释,回答了纪检监察“是什么”“从何而来”“为何而生”以及“如何运行”等问题。研究纪检监察原理,旨在提炼和建构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基础、揭示纪检监察实践规律、构建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纪检监察理论体系,为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一、纪检监察原理研究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中的价值
首先,研究纪检监察原理是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重心和焦点。原理的形成是理论的高级形态和发展形式,标志着纪检监察理论的体系化、研究范畴的定型及方法论的初步形成。实践推进到哪里,理论研究就应跟进到哪里,同时理论的发展完善也能为实践创新提供方向指引和学理支撑。研究纪检监察原理,既是对百年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创新的科学总结和学理阐释,又能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引。纪检监察原理的价值体现在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与方法论,将纪检监察的相关概念、范畴和规律系统化,系统论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检监察制度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可行性,推动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因而,纪检监察原理既是纪检监察学科的重要研究内容,又为纪检监察学提供理论基础,体现并证成这一学科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研究纪检监察原理有助于明晰纪检监察学与其他学科的边界。纪检监察学科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在纪检监察实践需求的驱动下,集合以往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以及法学等领域分散存在的纪检监察相关知识,将多个重要学科的优势理论与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相结合,形成了包括纪检监察理论、党的纪律学、监察法学和廉政学在内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正因如此,在吸收整合分散化、碎片化理论资源的同时,纪检监察学科不免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在一切领域都日益学科化和科学化的当代社会,纪检监察学科独立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相邻学科的边界在哪里?深刻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是纪检监察原理的重要价值之一。纪检监察原理围绕纪检监察本质和运行规律展开学理思考,通过理论检视纪检监察制度的运行逻辑,深入剖析其独特属性与价值,确定纪检监察的内涵与外延,进而锚定学科的研究范围和核心研究对象,明晰学科的特征,促进不同学科的知识、理论和研究方法在纪检监察领域内发挥各自所长,聚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理论。
最后,研究纪检监察原理能有效揭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中国特色、为全球腐败治理提供中国智慧。纪检监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与中国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既是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体现了对中华传统廉政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是对现代权力制约和监督形式的一项全新探索。制度安排的原创性与本土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原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创新性。纪检监察学科既需要关注纪检监察权的行使主体,就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的特殊性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实践命题进行论证,也需要围绕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思辨立场观察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自身制度动态运行的模式和规律,以及与其他相关监督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这些问题在比较研究中恐难以找到适宜的“对应物”,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国家治理体系出发,在本土语境下寻找学理的解释和回应。纪检监察原理在准确把握反腐败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理论与腐败治理理论,把中国经验上升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般性理论,对世界反腐败理论研究乃至实践探索都有积极的借鉴价值,也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腐败治理上的认同度和话语权。
二、纪检监察原理建构的路径与方法论
《纪检监察原理》围绕“纪检监察”这一核心概念,研究纪检监察的来源、内涵本质、基本范畴、历史沿革、理论创新、主客体关系、功能价值、制度规范、实践运行等内容,以此揭示纪检监察活动规律。
(一)纪检监察原理建构的路径
首先,纪检监察原理建构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政党学说服务于无产阶级国家和政党建设所形成的,关于权力“为什么要监督”“如何监督”“监督者向谁负责”等内容的权力监督和制约理论,是指导无产阶级政权建设尤其是纪检监察体制建设的重要理论基石。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和治国理政实践,习近平总书记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发展,结合中国古典政治文明中的礼法、德治、廉政、监察等思想,赓续党百年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创造性提出了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理论、党和国家监督理论、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在内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论,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力推动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也为纪检监察原理乃至纪检监察学建构提供了根本遵循。
其次,纪检监察原理的建构以“纪检监察”为核心概念并以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为基本范畴。《纪检监察原理》系统总结提炼党成立百余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与理论创新,规范阐释纪检监察的价值理念、制度框架、主体与客体、权力构成、程序运行和具体活动,深入探究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所涵盖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形成阐释纪检监察内涵及概念之间关系的概念体系,并从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关系论及运行论等五个维度建构覆盖纪检监察学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理论体系。
最后,纪检监察原理的建构以“纪检监察的本质是监督”为基本判断和出发点。《纪检监察原理》通过考察“纪检监察”概念的来源和形成过程,阐明其所具有的“监督”意蕴,并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权力监督理论三个维度阐述纪检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科学总结纪检监察的历史演进、基本经验和理论创新。同时,着眼于纪检监察活动的主客体关系及其运行规律,深入揭示纪检监察监督就是纪检监察主体针对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权威性、对象性监督活动的本质,以此为中心阐述和总结纪检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制度规范与运行规律。
(二)纪检监察原理建构的方法论
方法论首先涉及从事研究的一般方法取向,即指导研究的一般理论取向或哲学原理,这往往决定了研究性质和基本立场。研究纪检监察原理要加强对纪检监察现象的理性认识和科学思考。建构中国特色纪检监察理论体系,必须运用科学的思想方法,即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综合运用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纪检监察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立场是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立足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纪检监察一切工作都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纪检监察原理研究也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原则。观点是对人和事物的看法。纪检监察原理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关于认识与实践的基本观点、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观点等。方法是指为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方式。“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分析和解决纪检监察理论研究的相关问题,马克思主义就成了实际的方法。例如,《纪检监察原理》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以丰富的纪检监察实践为基础,立足中国国情,强化本土问题意识,以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分析和解决纪检监察理论问题,得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结论,指导并推动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实践。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原理》贯通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纪检监察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纪检监察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纪检监察原理研究在坚持和发挥纪检监察学科自身特色的同时,注重运用历史研究法、制度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融合多学科资源开展创新性研究,逐步建构基础学科理论和学术规范。例如,《纪检监察原理》运用制度研究法,坚持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从政治统领、纪法一体的逻辑出发,研究纪检监察制度的功能变化、纪检监察制度在社会体系中的关系、纪检监察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相互协调,以及纪检监察制度形成过程中的行为关系机制等,对纪检监察制度创制和实施进行总结提炼、法理阐释和理论概括;运用历史研究法,通过对我国古代廉政思想、廉政行为以及监察思想的研究,深入挖掘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监察制度和思想理念的鲜明特色、内在机理和文化意蕴,提炼出完善纪检监察制度的历史借鉴,从历史发展脉络中获得有益于现实发展的重要启示。随着纪检监察学科的不断发展,纪检监察原理研究也将日益呈现出与中共党史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实现融合发展的趋势。从不同学科视角多方位、多角度分析和考察纪检监察现象,将对纪检监察学方法论的革新产生深远影响。
三、《纪检监察原理》的内容与结构
《纪检监察原理》分析纪检监察的基本内涵,将纪检监察原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纪法关系等核心内容有机融合并构建起以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关系论及运行论等“五论”为核心的逻辑主线,阐释每一论的基本内涵以及各论之间的互动关系,完整呈现纪检监察的理论体系。本书共分为十章,前后分设绪论和结语。绪论部分主要是对原理的研究意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篇章结构进行总体概括。第一章至第三章构成本体论部分,阐述纪检监察“是什么”“从何而来”,在哪些方面实现了理论创新的问题。第四章是价值论部分,阐述纪检监察的价值和理念,以此确定纪检监察的目标追求。第五章是制度论部分,主要包括静态的制度体系和动态的制度建设两个方面。第六章、第七章是关系论部分,主要立足于纪检监察的本质是监督的判断,揭示纪检监察监督就是主体针对客体采取的权威性、对象性活动的本质。第八章至第十章构成运行论部分,包括纪检监察活动的运行过程以及运行的基本原则等。最后,结语部分主要是运用纪检监察原理,侧重于从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纪检监察人才培养以及贯通监督体系与治理体系等四个层面,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行展望。
(一)“本体论”部分
“本体论”论述纪检监察的来源与内涵、概念体系与基本范畴、理论基础、历史演进、基本经验和理论创新。
首先,“纪检监察”是由“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概念融合而成。这一融合既源于“纪检”与“监察”在概念上的同源性,也受到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与国家监察工作相通性的影响。实践中,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不断变迁,最终合署办公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两项职责,二者在党的领导下相互融合、一体运行,形成了纪检监察制度这一专责监督制度形态。在厘清纪检监察实践本质的基础上,纪检监察的基本范畴体现为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关系,二者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监督对象等方面有机统一,在机构设置、工作部署等方面一体运行。
其次,纪检监察的形成与发展可通过理论基础、历史演进和基本经验三个维度展开。在理论基础上,纪检监察的理论发端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学说和由此形成的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具体言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出,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以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成为构建国家监察权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阐释无产阶级政党基于社会革命使命任务而天然具备的自我革命性,构建了无产阶级政党强化自我监督和党内监督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阐明了权力的人民性、“社会公仆”思想及专门监督机制等理论,为纪检监察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历史演进上,中国共产党从思想理论、组织体系、法规制度、工作格局等四个方面开创并不断完善纪检监察的相关体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基本经验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党治党的利器,纪检监察工作在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和创造性实践中形成了包括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围绕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坚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坚持纪严于法与执纪执法贯通、坚持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理念推进自身建设等基本经验。
最后,纪检监察的理论创新重点提炼党成立百余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权力监督实践所产生的理论成果。中国共产党人运用“两个结合”,先后创立和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推动理论创新,形成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党和国家监督理论、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在内的纪检监察学科诸多基本理念思想。这些创新理论既是对纪检监察实践的学理反映,又为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学科发展提供理论证成和指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的理论成果。其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党通过实践探索找到的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是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的持续创新有助于丰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是我们党在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也是纪检监察实践运行的重要理论支撑,同时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又有助于丰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党和国家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领域的主要体现,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引,表现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助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其他监督主体的职能发挥有利于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效能。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肩负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任务。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是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党和国家监督理论一脉相承的重大理论创新,体现了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纪检监察实践运行的方针方略;纪检监察实践形成的有效经验将巩固和丰富一体推进“三不腐”理论。
(二)“价值论”部分
“价值论”是纪检监察原理在价值层面的核心意蕴,主要阐述纪检监察的价值追求,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活动的目标导向、行为准则和评价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纪检监察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理念和方法论。
一方面,基于马克思主义党建思想、建党百余年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的理论与实践总结、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纪国法的具体规定,可以抽象提炼出忠诚、廉洁、公正、法治四个各有侧重、互相支撑、有机统一的纪检监察核心价值。第一,忠诚是一种发于内而形于外的品格,是建立在内心自觉自愿之上的认识、情感和行为的统一。纪检监察机关是党领导的政治机关,对党忠诚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根本的遵循。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蕴含着遵纪守法、崇俭戒贪的廉洁价值。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过监督制约权力、查办腐败案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廉洁价值。第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党的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所要追求与实现的目标。纪检监察公正价值的内涵,可以抽象凝练为党纪国法面前一律平等、执纪执法公正,及以强有力监督保障选人用人公正三个方面。第四,纪检监察法治基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逻辑展开,体现在法治思维统一于党的领导,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双施双守三个方面,也是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内在要求。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实践要求,在正风肃纪反腐规律探索的不断深化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传承性和创新性的工作理念。从目标导向上看,要坚持聚焦“国之大者”、服务保障大局;从战略部署上看,要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从运行要求上看,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从处置方针上看,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方式方法上看,要坚持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从效果评价上看,要坚持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纪检监察的价值与理念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共同构建了纪检监察的政治要求、运行方向和实践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相关职能的原则和基础。
(三)“制度论”部分
纪检监察原理的“制度论”部分主要包括静态的制度体系和动态的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其中,前者包括纪检监察法规的渊源、效力、功能、构成与特征,后者涉及纪检监察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解释、执行。
一是纪检监察法规的渊源、效力和功能。纪检监察法规的渊源是指纪检监察法规产生和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党的规矩、国家法律、国际条约协定等;纪检监察法规的效力是指纪检监察法规所具有的约束力,主要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纪检监察法规具有政治引领作用、规范约束作用和保障支撑功能,主要体现为法规制度既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纪法载体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依托。
二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构成与特征。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构成包括框架性法规制度、实体性法规制度、程序性法规制度、保障性法规制度及专项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对所有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反腐败的政治立场;二是体系性,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的组织机构、职权配置、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兼具组织法、程序法、救济法的特征;三是约束性,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及公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纪律要求和更严的道德约束,更注重划定“底线”“红线”;四是引领性,这是由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需要和党员、公职人员相对于普通公民的高线要求所决定的。
三是纪检监察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解释、执行。第一,纪检监察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应当秉持三个重要的基本理念,即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贯通,从而实现党纪和国法在制度理念上融贯统一、制度设计上优势互补、制度落实上衔接配合。第二,党内法规的解释主体包括党内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解释机关、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授权多个机关制定或解释的由牵头单位或共同上级部门作出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应当遵循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忠实于党内法规原意,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法规的解释主体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此外,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均由其制定机关负责解释。第三,在党的纪律方面,执行党的纪律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国家监察法律执行方面,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关系论”部分
纪检监察原理的“关系论”剖析纪检监察主体、对象与管辖及其主客体互动产生的纪检监察活动的规律,主要立足于纪检监察本质是监督的基本判断,揭示纪检监察监督的运行机理。
首先,作为纪检监察活动的重要构成要素,纪检监察主体从广义上讲,囊括所有从事纪检监察活动、行使纪检监察权力的机关与人员,而狭义的纪检监察主体仅指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其中,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领导体制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也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产生和运行方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关,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在机构编制和领导班子设置、决策和工作部署、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配备等方面高度统一、一体运行。任务与职责方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及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职责可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同时,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对应,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任务与职责有机融合,实现纪法双施双守。
作为纪检监察权的直接行使者,纪检监察干部是指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其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从事党的纪律检查或国家监察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法代表党和国家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
其次,研究纪检监察对象范围及其所蕴含的纪理法理,阐明纪检监察管辖的原则、范围及其与司法管辖的关系。根据监督权力来源和监督对象性质的不同,纪检监察对象涉及纪律检查对象和监察对象的划分,前者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而后者是指按照国家监察法律规定,应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二者统合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之中、统一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之下。在管辖原则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一般按照管理权限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以提级管辖、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商请管辖、派驻和派出机构管辖等作为补充。在管辖事项方面,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纪律检查管辖事项与监察管辖事项。
(五)“运行论”部分
“运行论”是纪检监察原理的核心内容,是在界定纪检监察权和纪检监察程序的基础之上,对纪检监察主体行使纪检监察权、遵循纪检监察程序采取的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分析。
首先,纪检监察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一体化构建背景下形成的权力,是党深刻总结百余年历史经验,立足于自我革命创设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治权之权”,其内涵就是纪检监察权所包含的内在因素的总和,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权的来源、纪检监察权的构成及纪检监察权的性质等。从结构来看,纪检监察权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两项权力。一方面,纪律检查权在内部权力关系上居于第一序位,提高纪律检查权的运行实效是确保监察权行使的前提与保障。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在权力性质、功能、作用方面具有质的同一性,二者相互融合,形成更为权威、高效的纪检监察权;从性质上看,纪检监察权的本质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权。确立纪检监察权的目的在于加强党和国家对党组织、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能力。此外,根据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的共识,纪检监察机关及人员需要受到严之又严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现纪检监察权建构、运行的规范性要求。
其次,纪检监察程序主要由监督检查程序、审查调查程序、审理程序、处置执行程序、申诉处理程序以及对外合作程序等组成,其特征可概括为审批严格性、非诉讼性、复合性。其中,审批严格性是指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或者采取纪检监察措施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体现审慎审批的要求,经审批后才能依纪依法启动相应程序或采取相应措施;非诉讼性是指纪检监察程序不具有法律上的诉讼性特征,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性程序;复合性是指纪检监察程序是纪检程序和监察程序的复合,既在主体上具有纪检和监察的复合性,又在规范要求和工作流程上具有复合性。此外,纪检监察程序的重要研究内容还包括纪律检查对象和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以及纪检监察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
最后,纪检监察活动是纪检监察主体根据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运用纪检监察权,遵循纪检监察程序,对纪检监察对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的过程。纪检监察监督与纪检监察活动是本质与现象关系,即纪检监察监督是纪检监察活动的本质,而纪检监察活动则是纪检监察监督的现象形态。在纪检监察实践中,主要通过预防型监督与惩治型监督的一体推进,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教育预防的功效,做到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纪检监察活动的基本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问责处置三个方面,同时。基于纪检监察的探索实践和经验总结,纪检监察活动的主要特征体现为政治性、权威性、规范性。
四、《纪检监察原理》的学习与应用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贯彻实施纪检监察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积极稳妥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纪检监察学科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纪检监察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从研究的逻辑起点上看,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推动了纪检监察学应运而生,纪检监察原理则是实践的凝练与深化,并将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实践发展,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积极回应加强纪检监察学科理论体系建设的迫切现实需要,《纪检监察原理》致力于阐释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逻辑、基本要求,为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引。
(一)纪检监察原理的理论创新功能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学科作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重要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纪检监察原理坚守这一原则,以坚定的政治信念、清醒的理论自觉、科学的思维方法,系统阐释我国纪检监察实践和制度的根本政治逻辑。
纪检监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学说同我国党和国家监督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制度成果。与之相应,纪检监察原理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与党和国家监督理论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围绕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法学等领域都开展了系统深入的学术研究,为纪检监察原理奠定了初步学术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上述研究得以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原理旨在研究纪检监察的理论基础、制度建设与实践运行规律,是建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纪检监察学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重要一步。
纪检监察原理来自对纪检监察实践的规律性总结,通过抽象、归纳、演绎形成概念体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不同主体间的逻辑联系和结构关系,最终形成严谨科学、逻辑自洽的纪检监察自主知识体系。在管党治党领域,纪检监察原理作为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的规律总结和理论升华,需要在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党面临的风险和考验集中显现的新形势下,着力从学理上阐述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探索如何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以及为破解国家治理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提供中国答案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纪检监察原理的社会服务功能
纪检监察原理的形成与建构正是源于实践需要与理论探索的双向结合,是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而形成的理论成果。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纪检监察制度体系中新出台抑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其内容都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的制度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和日趋隐蔽的腐败违法犯罪,也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专业水平面临更大挑战。新征程上,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服务保障党的中心任务中忠诚履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担当作为,就必须用党的创新理论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原理研究,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特征、区域性特点,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创造性,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具体而言,一方面,纪检监察原理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全面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不断检验纪检监察学科基础理论的科学性、完善性、严谨性,推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规避风险、提供指南。另一方面,原理研究将纪检监察的相关概念、范畴和规律系统化,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系统论证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纪检监察权力创设与运行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正当性,使纪检监察原理反哺于新时代纪检监察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通过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体系,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在干部教育培训层面,纪检监察原理有助于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知识结构,以政治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通过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执纪执法能力水平、培养科学思维方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和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在学历教育层面,原理研究服务于纪检监察人才培养,逐步培育学生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思维,以纪检监察实践需求为导向开展专业化教育,为纪检监察事业不断输送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
纪检监察原理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实践性和发展性,其特性决定了原理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探索和认识纪检监察基本规律的过程,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通过对实践的科学提炼和把握,深入揭示纪检监察活动的内在规律,又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化对基本规律的认识,形成创新、开放的理论成果和知识体系,并始终体现鲜明的问题导向和时代特征。只有理论上清醒才能有政治上的清醒,只有理论上坚定才能有政治上的坚定。基于纪检监察原理开展的任何研究,本质上都是深刻把握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制机制顶层设计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内涵,对纪检监察实践过程进行系统性、规律性阐述,推动中国特色纪检监察理论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有力支撑和保障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始终在正确政治方向上不断前进。(《纪检监察原理》编写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