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纪检监察工作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规律,要从客观性与历史性、普遍性与具体性、批判性与实践性、规范性与经验性的辩证统一来把握。规律的存在和作用依托于事物的本质属性,应当从政治性、监督性、纪法性三个方面深刻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属性,顺应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精准定位、坚持系统协同、坚持严管厚爱,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规律;本质属性;党的自我革命
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规律性。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研究,认识、把握并运用好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践行“两个维护”、护航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理论上阐述认识和把握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逻辑要求和基本思路,立足纪检监察工作本质属性,同时结合山东省纪检监察工作具体实践,总结出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基本内容。
一、从“四个统一”把握纪检监察工作规律
马克思主义作为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本身就是从各种现象中探寻和总结规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规律“是纯自然的规律,而不是精神的规律”。发现和掌握规律是从事一切工作、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任何工作缺乏了对规律的认识把握,就会陷入盲人摸象、无章可循的境地。纪检监察工作作为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维护自身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制度设计,同其他社会政治现象一样,有其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纪检监察工作既要服从社会发展规律、政党建设规律,又有其自身特殊的内在要求。系统认识纪检监察工作规律,要把握好“四个统一”。
其一,把握客观性与历史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具有客观性,不是现象的偶存。“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越是超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越是超出他们支配的范围,越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越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去实现自身。”纪检监察工作的产生、发展是党的发展和壮大的必然产物。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在分析中国社会运动及其发展规律基础上不断深化对党的自身建设规律、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把握和运用。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重心、组织机构、方式方法都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比如,党的五大选举产生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目的就是“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这也成为纪检监察工作一以贯之的重大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成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从开始履职时“主要工作就是要抓党风”,到“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再到确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等,纪检监察工作持续深化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强化政治监督,持续纠治“四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体现社会发展的进程与阶段性。
其二,把握普遍性与具体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具有普遍性,但其普遍并非抽象的统一,“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要“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认识未来的社会发展,反对凭主观愿望和想象预先作出虚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方式变革和经济社会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并不断改进。比如,纪检监察制度本身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百余年历程结合的产物,随时代发展和党的理论创新而演进。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应对世情、国情、党情新变化,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正反两方面经验,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集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顽瘴痼疾,开展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工作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
其三,把握批判性与实践性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社会实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政党是革命的政党,纪检监察工作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自我革命的重要方式,只有在批判性和实践性相统一中,才能推动实现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目标。比如,在腐败治理中不仅应关注问题本身,还应深入剖析社会矛盾,进一步挖掘制度性腐败、权力滥用等问题根源,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利益格局调整等诸多变化,找到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有针对性地改进惩治腐败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和促进社会治理的能力水平。
其四,把握规范性与经验性的辩证统一。纪检监察工作实现规范性与经验性的统一,本质上是将制度设计的规范性力量与实践探索的调适性智慧有机结合。规范性体现为党的政治生活的底层逻辑和党规党纪的制度框架,如党的性质宗旨、党章确立的根本原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策要求等,为纪检监察工作确定了价值导向与实践框架。经验性则是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其来源于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对政治生态的动态研判和具体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工作回应时代需求的生动实践,也为理论跃升提供了现实素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化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形成常态化高压震慑;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完善立体化监督网络,最终在“制度—实践—制度”的螺旋式演进中实现标本兼治的治理效能。
二、从“三重本质属性”把握纪检监察工作规律
认识纪检监察工作规律,需要从多样的现象中认识不变的本质,实现“现象—本质—规律”的飞跃。本质与规律具有辩证统一性,规律作为事物发展的必然联系,其存在和作用必须依托于事物的本质属性。现象与本质具有矛盾性,认知规律需穿透现象迷雾,深化至本质层级,才能实现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认知飞跃。因此,只有从纪检监察工作本质属性作分析,才有可能认识纪检监察工作规律。
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属性,可从《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寻找答案。党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上述规定看,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应当包括政治性、监督性、纪法性三重属性。
(一)从根本属性上看,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具有政治性
政治属性是指一个事物、组织、个体或现象在政治领域中所具有的特质、功能或归属,它反映了其与政治权力、意识形态、阶级利益或社会关系的关联性。政党是拥有特定政治目的的组织,政治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政治属性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第一属性、根本属性,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
其一,政治性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肩负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虽然在行为性质、表现形式、危害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本质上都是对党性和人民性的践踏。纪检监察工作的本质,就是不断与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影响党的先进纯洁、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作斗争,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是政治工作、人心工作。
其二,政治性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历史使命。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专责机关,对党的忠诚是其必然的历史使命,自诞生以来,虽经历过名称和组织机构的变迁,但始终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行动统一和步调一致作为重大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以坚强党性立身履职,把对党忠诚体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力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其三,政治性来源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委工作条例》)、《监察法》分别规定了纪委、监委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等,明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纪委监委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实行双重领导,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有领导职责,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监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事项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比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政治性,有力保障各级纪委监委始终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从权力属性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权属于监督权
“纪检监察”的概念,本身是由“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两个概念融合而成。“纪检监察”既是“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在概念上源于“监督”这一同源性的体现,也反映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与国家监察工作的相通性,体现到实践中就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党的领导下相互融合、一体运行。
一方面,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纪检监察监督处于主干位置,具有监督专责性、全面覆盖性。纪委通过党内法规赋予的专有权限、措施,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监委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专有权限、措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保证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模范遵守道德。特别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更加凸显纪检监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干作用。同时,作为专责机关,权力与责任也是相统一的。纪检监察机关专司监督职责,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健康政治生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处置是渎职、履职不力,同样要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监督具有协助性、引导性,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横向、纵向各监督要素高度齐全的大体系。作为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既全面履职、发挥自身监督功能,同时注重加强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沟通协作,通过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的主干作用,在推进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中发挥协助引导推动功能,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目标。
(三)从工作属性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纪法性
党纪和国法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纪律和法律的本质目标是一致的。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统筹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对纪法问题一体研判、同向发力,贯通运用、双施双守。
监督执纪问责具有鲜明的纪律属性。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监督是首要职责,执纪是履职的重要手段,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三项职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党内监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链条。《纪委工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将纪委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为9项具体职责。这些职责相互促进,以纪律为核心共成一体,本质上是纪律监督。
监督调查处置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这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委的职责。监督具有包容性,既包括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廉政教育等。调查体现了针对性和操作性,聚焦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如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处置包括给予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审查、提出起诉、提出监察建议等。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履行的依据是《宪法》和国家法律,目的是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的尊严,监察的过程就是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
纪检监察工作贯通纪法。纪检监察机关既以党章和《纪委工作条例》等党规党纪为依据开展纪律审查,又以《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监察调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条件下,纪委与监委在职责实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高度统一,领导体制、工作内容、纪法适用等方面有序衔接,程序、标准和处置上协调统一,目的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三、从实践中总结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基本内涵
唯物史观认为,要以批判的精神对实践的过程、结果及其经验进行反思,以把握实践的本质性和规律性。纪检监察工作规律是不可以通过实践活动创造的,但可以通过实践活动来认识和把握。党在新时代推进自我革命实践的过程中,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基于近年来山东省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将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规律总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规律一:政治引领是灵魂
我们党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本色不变,保证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不动摇,保证全党在党中央领导下凝聚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新征程上,全面从严治党要更好发挥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更好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把促进全党牢记‘三个务必’、践行党的宗旨作为根本指向,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从而锻造更为坚强的领导力量,凝聚更为广泛的奋斗力量。”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首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立足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抓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向前进。在新时代,坚持政治引领,最根本的就是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是把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作为根本所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在党的领导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态度更加鲜明、立场更加坚定、行动更加自觉。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始终笃信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确保党始终掌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权。二是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职责所系。党的政治纪律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上的根本准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履行好“两个维护”根本任务。坚持深刻认识各类违纪行为和作风问题的政治本质、政治危害,监督检查首先注重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审查调查首先注重从政治问题查起,案件审理首先注重甄别是否违反政治纪律,以严明政治纪律消除政治隐患、压实政治责任、净化政治生态、确保政治安全。三是把服务党的使命任务作为价值所依。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人民维护国家政权、捍卫民族复兴的一柄利剑,只有与党和国家事业同频共振,才能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健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机制,忠实履行好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职责使命。
规律二:人民至上是宗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我们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奋斗。纪检监察工作是争取人心、民心的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当好人民福祉的忠诚卫士。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生活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提升,对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要求不断提高,只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才能顺应人民期盼,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以实际成效赢得群众支持和信赖。一是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中走好党的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是正风反腐的力量源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保持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注重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通党的自我革命和人民监督的独特作用,坚持初次举报及时办、重复举报重点办、上级交办马上办,创新建立“双向移交、单向反馈”业务外重点信访事项联动处置、纪检监察重复举报常态化办理、信访举报受理办理程序和质量双评查等机制,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通过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让群众感受到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管、意见有人听,有效提升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和实效性。二是在织密基层监督网络中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处于党和国家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其作用发挥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党的执政根基。坚持树牢大抓基层鲜明导向,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监督体系建设,以县级为主统筹县乡监督力量,深化县级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健全完善片区协作、提级监督、异地办案、交叉检查等机制,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办案能力,推动村纪检委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持续提升基层监督质效。三是在惩治“蝇贪蚁腐”中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群众对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感知最直接、最敏感。坚持从群众期盼事抓起,超常规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纪委推动、群众参与”的联动体系,坚持办案开路深挖彻查,聚焦中小学“校园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动产“登记难”、棚改回迁安置等群众“急难愁盼”深化整治,坚决惩治了一批“蝇贪蚁腐”,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大力纠治了一批顽瘴痼疾,真正办成了一批民生实事,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将群众满意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执纪执法为民、纠风治乱为民,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着力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
规律三:依规依纪依法是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纪检监察权由党章和《宪法》给予最高位阶授权,由一系列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提供全面制度支撑,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不是一般性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注重严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一是夯实制度之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监督执纪执法业务全流程,及时总结固化实践中的鲜活经验,建立完善程序类、实体类、协作类、束权类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制度有规范有遵循,每项权力运行有依据有程序有约束,为全省提高监督执纪执法水平提供支撑保障。二是强化监督制约。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纪检监察权也不例外。只有对纪检监察权实行最严格的监督制约,才能有效防止监督执纪执法的随意性,确保纪检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持强化内控制约,建立实施问题线索分办处置专题会议制度,完善案件办理各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制度机制,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内部督查和监督调研,有效防止私存线索、违规处置、压案不查、以案谋私等风险。自觉接受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注重发挥监委特约监察员作用,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有关机关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退查补充证据、出庭说明情况等意见积极支持配合,习惯在受制约和监督的条件下工作。三是做到纪法贯通。纪法贯通强调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在实体规范、程序规则、执行机制等方面的有机统一,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内在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建立健全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一体化机制,严格落实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适用等具体要求,做到纪法适用有机融合、双施双守,推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把执纪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划清权力边界。
规律四:精准定位是坐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主体明确、要求清晰的责任体系。必须分层分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知责、担责、履责。”对纪检监察职能定位的思考与探索,始终贯穿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当中,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高起点落笔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以“两个责任”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改革总体部署,到明确将纪委职责归纳为监督执纪问责,再到党的十九大党章明确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的认识。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以精准把握职能定位为抓手,始终坚持不失位、不越位,既为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有效载体、当好参谋助手,又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职用权情况进行全覆盖的监督检查,防止公权力异化、变质、滥用。一方面,找准融入中心大局切入点,坚持将履行监督第一职责与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紧紧围绕党中央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聚焦“三新一高”、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实施黄河重大国家战略等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推动一贯到底、落地生根。持续深入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监督、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地区各部门责任不实、履职不力、效能不高、加重企业负担、执法监管不规范等问题,推动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另一方面,坚守“监督的再监督”落脚点,聚焦监督执纪执法主责主业,严防“三转”回转,既不越位代替、大包大揽,也不袖手旁观、无所作为,透过具体业务问题,深入剖析发现背后的政治、作风、纪律、责任等问题,更好实现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与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将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将协助职责与监督责任贯通起来、协同推进,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督促落实,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有力支撑。
规律五:系统协同是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必须从系统观念出发加以谋划和解决,全面协调推动各领域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系统观念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强调统筹兼顾、辩证施策,不仅要看到问题的各个方面,还要在推进过程中注重和谐统一,在处理局部问题时不忽视整体的均衡发展,确保全局的协调互动与可持续发展。纪检监察工作是系统工程,必须站在全局高度、跨越时间维度、打破“条”“块”限度,坚持系统思维、整体谋划。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系统观念的思维方式,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一体化推进,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前瞻性、全局性和整体性。一是一体压实各方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必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形成管党治党合力。坚持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建立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督专责“四责协同”机制,健全责任清单、约谈提醒、履责报告、精准问责等制度,推动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二是一体推进“三不腐”。腐败成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必须采取系统性、综合性的治理方针。坚持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规律,以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抓手做实正风肃纪反腐,办案开路、狠抓整治、保持震慑,纵深推进“不敢腐”;以开展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专项监督为牵引做实政治监督,压实责任、完善制度、优化治理,深化拓展“不能腐”;以清廉山东建设为载体做实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文化浸润、习惯养成,推动强化“不想腐”,健全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不断推动腐败防范和腐败治理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三是一体贯通各类监督。碎片化的监督无法有效制约权力,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持将权力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等要素作为有机整体,推动完善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强化“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完善“组组”“室组(企、校)地巡”“室组地”联动机制;加强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促进监督触角延伸到权力运行的每个角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最大程度释放监督效能。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系统协同,注重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作用和系统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协助职责同向发力,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规律六:严管厚爱是方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是选拔出来的,也是培育和管理出来的。”对党员、干部来说,严管出战斗力、凝聚力,厚爱出向心力、创造力,只有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具体到纪检监察工作,更应深刻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严格监督不是跟谁过不去,不是无事找事、“挑刺找茬”,不是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而是为了使监督对象更好履职、避免出错,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本质上是关心、是爱护、是负责。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为党员、领导干部遵规守纪下的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保驾护航。一是明晰监督执纪执法的“尺度”。党的纪律是带有强制性的,同时又是根植于党员、干部内心的自觉的纪律,必须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广而告之,不搞不教而诛。坚持推动健全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在阐释解读、警示教育、党纪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推动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规定内容,为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党的“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提供指引;加强同级同类警示教育,协助召开警示教育会,编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忏悔录,多形式、多角度以案释纪,增强纪律教育针对性、感染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二是加大监督执纪执法的“力度”。监督执纪执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抓早抓小、治病救人,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及时改正错误,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爱护,也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负责。坚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高质量做好监督执纪各项工作相结合,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化正风反腐相结合,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上下功夫,对在纪律作风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介入;对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警醒、知止,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三是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温度”。追责问责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细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精准问责长效机制,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探索建立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制定容错纠错正面清单,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打出容错纠错、澄清正名、严查诬告陷害、关爱回访“组合拳”,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增信心、添动力、除顾虑。
实践证明,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严管厚爱,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既将“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从严从实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又将执纪执法与政策策略、思想引导相结合,做到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激发干部内在动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抓住事物的本质,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我们的工作就事半而功倍。新时代新征程,要持续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在知行合一中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认识,从而在尊重客观性的基础上推动守正创新,在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中,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开辟新境界、迈上新台阶。(作者:夏红民,二十届中央纪委委员,山东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省监委原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