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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防治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 2025-04-16 23:22

  摘 要:腐败和反腐败与市场化、全球化及技术化的发展浪潮深度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演化。结合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动态新趋势,深入研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的背景及具体特点,剖析其发生机理与演变规律,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梳理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核心内涵与基本特征,认为新型腐败是市场与法律的赛跑,隐性腐败是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但两者的本质、特性和规律始终不变。要基于经验数据,用跨学科知识和国际比较视野,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提升廉政研究的科学性,为反腐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要以顶层设计和系统战略为指引,围绕“战略聚焦—预防扩面—行为纳管—技术穿透—效能提质”五个方面,构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防治体系,全面提升廉政治理效能。

  关键词: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防治策略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在任何国家和社会中,如何有效地遏制腐败都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作为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复杂现象,腐败的形式和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坚定的政治决心和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党始终保持着清醒认识,一直强调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对腐败的隐形变异保持高度警惕。自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传统腐败和新型腐败交织”问题以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要求“着力破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说明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关切。因此,亟需丰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相关研究,形成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实践对策,为推进新时代中国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评估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已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对于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至关重要。“新”和“隐”是相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历史发展进程和特定的时代背景而言的,其中,市场化、全球化、技术化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壁垒是腐败演化变异的重要条件。市场化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但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权力与市场的边界尚未完全厘清,导致部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市场运行,以市场化手段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全球化加速了资本、技术和信息的跨国流动,同时也带来了权力运行的复杂化和利益分配的多元化,全球供应链、国际投资和跨境交易的频繁发生,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新的空间。腐败主体从国内扩展到国际,通过离岸账户、海外资产转移等方式隐藏非法收益,利用国际金融体系进行洗钱或资产转移,增加了监管和追查的难度。全球化推动了经济开放性和外向性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但由于市场规则尚未完全成熟,监管机制存在漏洞,致使自由裁量权有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既提升了治理能力,也为腐败分子提供了隐蔽操作的可能性。数字技术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隐蔽,例如通过虚拟货币、加密支付等手段转移资产,规避传统监管手段。而数据资源也成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标的,部分掌握数据权力的主体,如平台企业、政府部门,可能滥用职权,进行数据垄断或非法交易。

  但无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怎样变化,它们仍然遵循着腐败的内在规律。提炼和诠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核与特质,是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目前,国内外文献结合具体领域,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探讨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核心内涵、生成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多元化的学科知识和工具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研究提供了比较视野。其中,政治学认为不科学的权力配置与滞后的监管问责制度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断出现与扩散的温床,法学关注新型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制定和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经济学更看重市场与技术的双刃剑作用,社会学关注复杂的社会网络和资源垄断,信息管理学则关注技术优势和信息不透明带来的监管盲区。虽然关注重点存在差异,但不同学科的学者普遍认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特征,广泛分布于多个领域。例如,在金融领域,影子银行、虚拟货币腐败、内幕交易、洗钱与金融犯罪、空壳公司、离岸金融等问题频繁出现;在数字化转型领域,数据造假、算法操纵、虚拟资产洗钱、区块链项目滥用、数字身份滥用和数字平台垄断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还有公共资源领域的合同操纵、公共预算挪用、虚假招标问题,房地产和土地领域的土地囤积、非法征地、区域性土地腐败问题,科技和创新领域的研发资金挪用、科研补贴滥用、知识产权操纵问题,民生领域的医疗腐败、社保资格造假、招生腐败、村居事务腐败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关税操控、物流贿赂、贸易壁垒寻租问题,等等。虽然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在实践中酷似一对孪生兄弟,但学者们努力对其进行了区分。新型腐败是传统腐败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背景下的演变形式,其特征更为隐蔽和复杂。通过形象性描述加属性划分的方式,有学者将新型腐败分为四种:“隧道挖掘”利益输送型腐败、“俄罗斯套娃”隐匿型腐败、“未公开信息”套利型腐败和“软权力”影响力型腐败。学者们对隐性腐败的定义更侧重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认为隐性腐败往往通过合法的商业活动掩盖非法的权钱交易。在防治对策方面,现有文献主要关注四个方面:第一,推进法治建设与制度完善。确保法律对新型腐败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通过政治制度改革来完善对权力的约束。第二,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反腐败创新。信息和通信技术可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力度,大数据可以助推监督,赋能腐败治理,尤其是数字纪检监察的建设,有助于实现廉政治理效能的跃升。第三,加强廉政文化与道德教育。教育和文化的引导有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廉洁意识。第四,开展国际合作与跨国治理,打击跨国腐败。

  综上所述,尽管学者们围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但在很多方面尚需要突破。如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定义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异同没有得到有力论证。尽管学者们已描述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但尚缺乏统一的理论框架来整合这些分散的观点。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缺乏深度融合,所提出的治理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缺乏实证检验。

  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核心内涵与基本特征,区分比较两种腐败现象和两个概念,提炼总结其中的异同和联系;然后从学术研究角度,为丰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理论研究提供路径,以期丰富和深化中国特色廉政理论体系;最后提出要以顶层设计和系统战略为指引,探寻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防治策略,形成惩防均衡、系统全面的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廉政治理效能。

  二、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涵与特征

  厘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概念内涵、滋生特点,是识别、预防、调查、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虽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学术研究和官方话语中往往一起出现,但各自的概念存在一定差异。新型腐败是相对于传统腐败而言的,表现为腐败领域、形式的蔓延;隐性腐败是相对于显性腐败而言的,表现为腐败方式、手段的升级。两个概念各有侧重,交叉重叠。另一方面,要从历史的视角理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滋生及特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不同历史阶段以多种形式出现,对其认知反映了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对腐败问题的主要关切、对腐败内在演化规律的动态把握和反腐败重心的优化调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认为腐败会削弱革命力量和破坏党的形象,通过严格的纪律和党内整风运动来防范和打击腐败。当时的腐败主要指贪污公款和物资等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传统方式,腐败主要发生在基层干部和士兵中,隐蔽性也较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强调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和思想改造来消除腐败,此时干部特权和公私不分的经济腐败成为新型腐败问题,权力特殊化成为腐败的隐身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迈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轨,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并呈现出新的形态和更为复杂的特征。在依法治国和制度反腐的理念下,官商勾结和权力寻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新型腐败问题,而官员隐形资产、关系网腐败等隐性问题增多。进入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成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内容,但新技术引发了网络腐败等新型腐败问题,随着治理结构的复杂化、专业化、全球化,腐败形式也不断隐形变异,对国家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新型腐败:市场与法律的赛跑

  “新”意味着腐败行为升级变异,其外在形态和组成要件突破了传统上对于腐败现象的认知边界,而这种边界的模糊化和颠覆性深嵌于经济社会变革中,尤其是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摩擦、冲突、缺位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新型腐败是市场化改革不完善的产物。一方面,市场化改革的启动、深入和完善,带来公私边界的变动和模糊化,使得新的谋利机会得以产生、扩大和消失。另一方面,强调正式性和权威性的法律,作为对社会问题的回应,从识别新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到最终的立法和执法,都需要较长的过程,从而使得腐败有了生长和变异的空间。如果市场创新无法得到健全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和保障,就会衍生出与传统腐败不同的新型腐败;而随着对新型腐败的认知不断深入,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渐得到完善,新型腐败被纳入制度化的规制和管理中,就逐渐变为传统腐败。

  纵观历史,每一次市场化改革都可能催生出新的腐败形式,其实质是市场化改革不完善、法律规范滞后的产物。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价格双轨制下的“官倒”、国企产权改革中的经理人腐败、上市融资中的金融股权腐败、土地财政中的地产腐败等现象,均是当时新型腐败的具体表现。在财政和行政分权的背景下,“三乱”(注:“三乱”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设立“小金库”、人事腐败、司法干预等问题逐渐增多。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国有资源的出售则为项目审批腐败、官商勾结提供了机会。在全球化浪潮中,行政审批腐败、走私贩私问题也随着外商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增加而涌现。这些腐败现象与市场化进程息息相关,揭示了市场创新与法律滞后之间的动态演化。

  (二)隐性腐败: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

  “隐”意味着腐败现象难以被察觉,更具伪装性和复杂性。隐性腐败是相对于反腐败识别技术、手段和能力而言的,是对反腐败机构能力的挑战。当反腐败机构的监督、发现和查处能力强于腐败分子的隐藏能力时,腐败就呈现出显性的特征;而当腐败分子的隐藏能力更强时,腐败就隐藏和嵌入外在的环境中而难以被发现。一方面,政府与市场治理结构的复杂化、知识经济带来的专业化和日益加剧的全球化加深了信息不对称和知识壁垒,使得腐败分子隐藏自身行为的能力提升。具体表现为:关系嵌入,利用复杂的社会网络层层嵌套;技术创新,借助互联网、新型技术和虚拟货币隐藏非法资金;金融创新,依托股权交易、境外避税、“白手套”代持等掩盖腐败行为;领域拓展,渗透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三新”领域;全球流动,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坚定的反腐败决心、高压的反腐败态势、不断织密的法律制度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让反腐败机构能够实时跟踪权力和资源的流动,识别潜在的风险和危害,以及社会公众日益上升的反腐败意愿和意识,让发现和查处腐败的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腐败分子隐藏自身行为的能力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复杂化、间接化、嵌套化和技术化而不断提升,一旦反腐败机构发现和识别能力滞后,就会出现隐性腐败;反之,隐性腐败就变成了显性腐败。因此,隐性腐败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腐败与反腐败在复杂社会背景下的一场持续较量。

  (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变”与“不变”

  虽然腐败的表现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的变革和反腐败重点的变化而不断演变,但其核心和本质始终未变。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依旧是权力滥用,即以自由裁量权为核心,滥用职位所赋予的受托权力及其衍生的影响力;腐败的特性仍然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借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物质及非物质利益;腐败的规律也始终深嵌于特定的制度和环境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认的伦理规范而需要被预防、规制和惩处。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演变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特征,需要重点加以把握。具体如下:

  第一,在腐败主体上,由单向的权力行使转变为双向互动的复合网络。传统腐败通常表现为单一权力主体利用职权直接谋取私利,行为链条较短且简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体更加复杂,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多方参与的利益网络。例如,官员、企业、社会组织、亲属、朋友等共同构建了利益共同体,通过分工协作掩盖腐败行为,这种复合网络使得责任界定更加困难。

  第二,在腐败形式上,由显性直接的贪腐转向隐性间接的操作。传统腐败的形式较为直接,如现金贿赂、权钱交易等,容易被察觉和取证。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则采用隐蔽方式,如“期权腐败”“影子公司”等,规避了腐败行为的即时性和直接性,增加了反腐败的识别和查处难度。

  第三,在腐败心理上,从被动的“被围猎”到主动的“甘于被围猎”。传统腐败中的腐败分子可能因外部诱惑或压力而被动接受贿赂,心理上也许存在一定的抵触或犹豫。但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中,一些腐败分子逐渐形成主动迎合的心态,甚至将权力“变现”视为理所当然。他们不仅不抗拒腐败,还积极寻求机会与利益集团合作,形成“共生关系”。

  第四,在腐败手段上,从传统的贪污贿赂转变为更加隐蔽的权力和利益交易。传统腐败主要表现为直接收受贿赂、挪用公款等,手段相对单一,标的物相对明晰和可识别。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则借助现代金融工具和市场规则,采用股权分红、虚假投资、期权兑现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表面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暗藏权钱交易的本质。这些手段更具技术性和专业性,标的物从物质性转向非物质性,从即时变现转向期权化,等等。

  第五,在腐败领域上,从传统重点领域扩展至新兴领域。传统腐败集中在土地审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传统重点领域,虽然这些领域的监管机制相对成熟,但仍有漏洞可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腐败逐渐渗透到数字经济、科技创新、金融投资等新兴领域,这些领域的监管规则尚不完善,为腐败提供了新的土壤,如利用大数据资源、算法垄断或政策补贴进行非法牟利等。

  鉴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腐败主体、形式、心理、手段和领域上的全面翻新升级,防治腐败的理念、手段和方式也要与时俱进。深化理论研究,掌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内在规律,科学设计廉政政策和策略,为新时代的腐败治理提供破解之道。

  三、深化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理论研究

  推进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系统治理,既是中国反腐倡廉实践的重大战略需求,也是学术界面临的重大理论挑战。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和制度的灰色地带是腐败变异和隐匿的重要条件,而传统反腐败手段在证据链获取、成本控制和制度依据等方面存在的瓶颈,使得对于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识别和治理相对被动,让廉政风险如同高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胁着改革开放的进程。面对复杂、多变的腐败手段和腐败方式,反腐败亟需以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为前提,基于经验数据,用跨学科的视野和知识,在国际比较视野下,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探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演变规律及其生成机制,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一,着手创建涵盖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制度和文献的综合数据库,为研究提供系统、详实的数据支撑。要提出科学有效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防治策略与具体措施,必须以经验数据为基础,准确把握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和现状,了解新时代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总体特征。为此,需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启动中国廉政建设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建设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案例库,对历年腐败案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理结果进行梳理,识别出腐败的多种表现形式;完善反腐倡廉政策法规库,了解国家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心;建设廉政研究文献资料库,获取前沿的学术理论和方法;构建民意和舆情信息库,了解社会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感知及反腐败诉求。在数据库的支撑下,才能够更加深入、客观和具体地探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在行业、领域、岗位、环节之间的变化与规律。

  第二,深入分析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产生的制度、结构、技术和心理条件,澄清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核心内涵、复杂来源及驱动机制。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嵌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之中的,是制度不健全的产物。反腐败政策则通过弥补制度漏洞,对既有腐败空间和腐败机会产生挤压,推动既定的权力结构和利益格局进行重构。但是,制度衔接和转型空隙也为腐败行为创造了新的路径。尤其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经济利益的重新配置与社会关系网络的复杂化使得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加深入权力网络中。在信息技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不断迭代升级的背景下,腐败行为利用技术创新变得更为隐蔽。心理层面的预期效益和风险规避,也会影响微观个体的腐败行为决策。这种“变”与“不变”的动态关系构成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腐败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有力推动防治战略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

  第三,重点探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经济发展、政治生态、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等方面的危害及非预期后果。在经济发展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增加了市场中的隐性成本和交易不确定性,恶化了整体投资环境。此类腐败行为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市场运行规则,还削弱了国内外资本对市场的信心,抑制了创新和生产力的提升。在政治生态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通过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削弱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信力,侵蚀了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使公共决策偏离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公共服务和政策执行失效,损害了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在社会环境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固化了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了社会阶层之间的隔阂,威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在文化氛围方面,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助长了特权文化的盛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价值观,进而损害了社会信任。面对经济社会的深刻转型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变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危害及后果可能是多维度叠加和多层次聚合的,不仅会侵蚀改革开放的成果,甚至会侵害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全面总结不同国家和地区在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经验背后的共同特质与个性差异。首先,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选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治理水平、不同文化环境中的典型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美国家、苏东转型国家、金砖国家、儒家文化圈国家、经济欠发达国家等,对比分析廉政治理的独特做法,为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借鉴和政策参考。其次,利用“透明国际”的全球清廉指数(CPI)、世界银行治理指标(WGI)、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实施报告、经合组织(OECD)的反腐败数据库、全球廉政报告等国际反腐败与廉政数据库,以及各国政府的反腐政策文件、国家审计与监察报告等,在辩证分析、客观比较和情境评估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廉政治理实践提供借鉴。再次,总结国内外在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的失败教训和深层原因,牢记“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从底线思维出发,找出其中的主要约束条件,为推进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最直接、最有价值的借鉴。

  第五,系统构建中国特色的廉政理论体系,运用多学科视角和多元研究方法,深化理论研究的深度和精度。在市场与法律的赛跑中,市场化为腐败提供了新的牟利机会,这种机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改革进程的加速而不断增加,亟需通过政策创新和地方试验加以应对;法律规制则要从顶层设计入手,确保制度和法律框架能够适应时代变化。在腐败与反腐败的博弈中,治理结构多层嵌套的关系网络和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了防治的难度,亟待通过信息并联和协同机制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和打击。同时,随着知识经济和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腐败的专业化特征愈发突出,腐败分子往往利用专业知识壁垒规避监管,而反腐败机构则需要依赖精准监管和技术穿透来应对这些复杂挑战。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的主体和手段更加多元化,资金和信息的跨境流动更加快速,这要求反腐败研究要吸纳多学科视角,集合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工具,吸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优点,利用因果推断方法提升廉政理论体系的科学性。

  四、推进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实践创新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需要进行一体化战略设计,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治理体系,为推进新时代廉政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创新策略。

  第一,通过融预防和惩治于一体的综合战略,构建系统、精准且具有前瞻性的防治体系。经验总结和理论建构的目的,是为构建和优化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防治体系提供战略指引和精准指导。过去的实践证明,战略模糊、理论局限、认知不足是制约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防治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结合中国实际,引入战略管理思维,围绕“战略聚焦—预防扩面—行为纳管—技术穿透—效能提质”五个方面,形成防治一体、惩治均衡、精准高效的防治战略。首先,在战略聚焦上,需紧盯腐败易发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尤其是资源密集的行业、权力集中的职位、监管薄弱的环节,确保精准监控和追踪。其次,在预防扩面上,应围绕利益输送、权力行使、关系联结和资源交易的全链条进行横向拓展,不仅要针对职务犯罪,还要纳入利益冲突、行为不端以及生活作风等问题,坚持风腐同查同治,遏制腐败动机和意愿,做到提前预警预测,防患于未然。再次,在行为纳管上,需将与腐败有关的利益相关方纳入规制和管理范畴,加强合规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以适应腐败形势的不断变化。又次,在技术穿透上,运用网络关联分析等新技术,打破传统的线性监管模式,用大数据技术挖掘隐性关系,追踪资金流向,识别权力寻租风险,纵向穿透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揭示腐败行为背后层层嵌套的权力与利益结构。最后,在效能提质上,针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依托的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反腐败机构应提升专业化水平,特别是破解信息不对称和跨越知识壁垒,强化技术能力,有效应对腐败的复杂性与隐蔽性。

  第二,从全周期管理的系统思维出发,建立预警惩治联动机制,推动防治策略创新,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复杂性与隐蔽性,传统反腐败手段难以充分应对。因此有必要构建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综合治理架构,加强从权力运行的源头到末梢的全链条监督。在纵向上,要求各层级权力机构紧密配合,形成上下贯通的权力制约链条;在横向上,各部门、行业和领域间应加强跨部门协作,构建信息共享、职责共担的联合监督机制。同时,要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和专家评估,实现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联动对接。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引入多层次、多维度的数据分析系统,从职务履历、利益链条、社交网络等多角度进行关联分析,揭示隐藏的权力关系和腐败行为。在庞大的经济和社会网络中发现隐藏的腐败行为,提高惩治精准性,确保精准施策、权威高效。

  第三,围绕法律、政策和技术创新,促进制度自身的高效运行并推动制度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为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科学有力的政策工具和技术支撑。基于防治一体战略,在立法层面将预防目的、威慑目的和教育目的有机结合,对照国际层面的反腐败立法和反腐败公约,借鉴国内外成熟先进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加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在政策层面探索实现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工作之间相互协调、有机匹配的科学对策和有效举措,推进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公共权力的透明化和公开化、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的高效运转。在技术层面,围绕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推进新技术的整合运用,优化智慧监督系统建设,识别出真实、关键、核心的问题线索;运用数据可视化、数据挖掘、异常检测、地理空间分析等方法,以数据共享机制为依托,打破数据壁垒,提升智慧监督系统运行的精度和准确度;通过将智慧监督系统与其他监督机制深度融合,实现对廉洁风险的实时监控和全方位监督,推动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建立腐败预警与惩治联动机制,形成具体且有针对性的防治策略与政策体系。

  第四,构建绩效评估系统、预警系统和调适系统,推动防治体系的动态优化与持续改进,形成各层次之间的循环反馈机制。经济社会条件的迅速变化以及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多领域性、高复杂性特征,使得廉政治理的战略、路径与对策必须保持动态有效性。为此,需要开发反腐败绩效评估、预警和调适系统,实现“评估—预警—调适”三大机制之间的关联互动和有效耦合,全方位监测廉政治理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反馈并动态纠偏。首先,在评估方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清廉指数测评体系,基于主观指标和客观数据,全面、科学地对廉政工作和反腐败手段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廉政工作的精准有效,避免单一评估标准可能带来的偏差和偏见。其次,围绕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设计腐败风险预警指标,构建腐败风险预警体系,与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平台深度整合,实现廉政风险的自动识别和主动预防。最后,依据风险预警和绩效评估的结果,对防治策略进行灵活调整和优化,确保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和持续性。通过“评估—预警—调适”机制的相互关联和有效耦合,形成闭环管理和动态优化系统,保障廉政体系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实现自我调节与更新优化,进一步提升廉政治理的科学化水平。(作者:倪星,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点、规律及防治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4ZDA1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