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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视域下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探讨

发布时间: 2026-01-15 16:30

  摘   要:作为新设立的一级学科,纪检监察学面临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任务。纪检监察学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宏大脉络中,面临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学科建设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个高校充分发挥和利用已有的资源和条件,探索创新了不同的学科发展模式。本文结合各高校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并围绕上述问题,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视域下展开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有关思考。

  关键词: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指出“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学作为法学门类下的新兴一级学科,其设立与发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内在需求,也是新时代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实现纪检监察理论与实践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有研究主要围绕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展开,聚焦学科建设的核心要素,使纪检监察学从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学科,为学科的独立化、规范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同时,现有研究普遍强调纪检监察学鲜明的本土性与自主性,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党的自我革命实践作为学科来源与基础,突破了西方权力监督理论的单一框架,为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确立了正确方向。

  作为新设立的一级学科,纪检监察学科目前还比较薄弱,相关研究点多面广、成果分散,对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及其中国特色的系统性研究还不足,对纪检监察学的基本问题和基础理论研究还不够,尚未形成学理化、系统化、科学化的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基还不稳固、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对于纪检监察学而言,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更加凸显。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大体系建设中,学科体系构建是最为重要、基础性的内容。目前,在学科建设上,纪检监察学总体还处于开局起步、立柱架梁的阶段,学科建设路径和具体任务有待明晰,还存在研究机构独立性不足、专业设置不尽合理、教材建设权威性有限、学生培养有待完善等问题,涉及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多个环节。对于学科建设中的这些问题与挑战,亟须凝聚学科共识,共同面对和解决。

  一、纪检监察学科建设进展与取得成效

  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纪检监察学”(学科代码0308)正式列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2024年1月,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目录正式发布。纪检监察学科的设立,标志着该学科由“从无到有”迈向“从有到精”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自设立至今,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学科谋划布局:全国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已初具规模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全国各高校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热情也很高涨。截至目前,全国共有8所高校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并开展人才培养,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湘潭大学。此外,还有6所高校拥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包括辽宁大学、郑州大学、海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本科专业方面,10所高校获准开设纪检监察学本科专业,其中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等5所高校已于先前开始招生;山西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5所高校在2025年获批并已经启动招生。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格局,为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学理化研究: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相关研究成果日趋丰硕

  近年来,学界围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展开了多维度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这些研究,一方面积极回应了学科建设已经取得的实践成果,另一方面也为未来的学科实践探索提供了重要的学理化依据。

  1.关于学科特点和定位

  纪检监察学科自设立以来,已经历了酝酿、探索、发展、成熟四个阶段,关于学科体系建设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向展开。

  其一,学科的范畴与边界。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是对一个学科的合理性、规范性、系统性的探讨,主要包括学科名称、性质定位、研究对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学科体系等,前提是明确该学科的逻辑起点与定位。目前,在确定学科范畴与边界的问题上,学界普遍认为既要防止把纪检监察学狭隘地理解为对纪检监察实务工作的简单提炼和总结,窄化其丰富内涵;又要防止对学科范围的过度延展,导致其学科边界的模糊。

  其二,学科体系的构成。目前存在“类型说”“体系说”等一系列观点。持“类型说”的学者认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由理论学科、解释学科、实务学科和历史学科四类构成,但各类学科均有独立的研究对象与范畴。比如,刘练军认为理论学科聚焦纪检监察基本原理与规律,解释学科侧重对纪检监察法规、政策的阐释,实务学科关注实践操作中的技术与方法,历史学科则梳理纪检监察制度的演变脉络。这一分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学科的知识边界,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基础框架。持“体系说”的学者则认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是“四位一体”的结构,相互间不可分割。比如,冯新舟认为纪检监察学科包括以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为“魂脉”、中华优秀传统监察文化为“根脉”、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实践为“精华”的理论体系,涵盖实践研究法、社会系统研究法等的方法论体系,明确研究对象与二级学科设置的学科体系,以及人才培养体系。比如,许玉镇等对纪检监察学研究范畴进行了讨论,指出依照所属二级学科、研究对象和抽象程度的区分标准,纪检监察学科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体系,而“责任”是纪检监察学的基石范畴之一。

  其三,针对学科性质的研究。目前有“三属性说”“四属性说”等学说。“三属性说”认为,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实践性和交叉性;“四属性说”则认为除政治性、实践性与学科交叉性外,还有开放性。其中,政治性为开放性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学科交叉性构成了开放性的先天基因,实践性是开放性的重要表现,理论与实践的国际交流是开放性的发展要求。目前,在纪检监察学科性质的定位上,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尽快达成共识,以便在与相关学科的互动中明确自身特色。

  总体而言,不同于传统学科所遵循的“从有到有”的内生型发展路径,纪检监察学科实际遵循的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目前已有的研究对于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的探讨已经较为丰富,但对纪检监察学科的内涵要素、内核基础、建构路径的研究还远远不足,还不能满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要求,急需构建学术化、学理化、学科化的纪检监察学科体系。

  2.关于学科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是学科建设的终极目标,也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得以落地的重要载体。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目的导向,旨在研究破解纪检监察实践面临的诸多问题,其知识的生产始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展开。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能力的提升离不开纪检监察人才培养体系的支撑。纪检监察学科人才培养的主体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学科教师队伍、纪检监察学专业学生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等三类人员。现有研究主要围绕学历教育,即纪检监察学专业学生的培养问题展开讨论。实践中,部分高校已经建成了各具特色的纪检监察学、廉政学、监察法学、党内法规学的人才培养体系,这些都是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加以吸收借鉴的宝贵经验。

  其一,针对人才素质与能力指标的研究表明,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呈现出鲜明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体现在“四个统一”,即政治性与规范性统一、综合性与独立性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统一、本土性与国际性统一的有机融合上。基于上述属性,有学者进行了指标评估。比如,崔巍等基于28所高校纪检监察学本科专业申报材料的数据分析,构建了包含5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54个三级指标的素质能力体系。其中,一级指标涵盖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创新思维、职业伦理,其中政治素养被置于核心地位,体现为对党忠诚、政治判断力等具体要求。这一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高校人才培养提供了可操作的评价标准。

  其二,针对培养体系与模式创新的研究表明,培养体系的构建需及时回应培养的目标、内容与方法等核心问题。基于纪检监察学的学科特性和实践情况,目前已有的人才培养大多集中在研究生层次。这一层次的人才培养强调政治性,内容涵盖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培养方法突显实践特性。

  总体而言,在有关人才培养的已有研究中,虽然已有针对上述议题的讨论,但对人才培养体系的深入探讨仍显不足,尤其针对不同层次人才培养的共同性与差异性等问题尚缺乏系统性的深入研究。

  3.关于学科课程体系与评价机制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载体,其科学性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在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初始阶段尤其要重视课程建设,重点聚焦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开发课程、培养师资等内容。目前,已有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

  其一,课程体系的研究。比如,阳平等提出“两类课程体系”一体化建设模式:学历教育课程与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虽面向不同对象,但均需涵盖纪检监察理论、制度与实践三大范畴,且以“三圈需求模式”(党和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学生或学员需求)为设计指引。研究指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学历教育课程规范性不足,干部培训课程对学科建设的反哺作用未充分突显,需通过一体化建设实现互补协同。

  其二,课程评价体系的研究。李莉等基于“知识—技能—素养”维度,尝试构建了纪检监察学科课程设置评价体系,并采用此评价体系对学科正式设立之前纪检监察学专业或相关研究方向的学生进行了追踪调查,探讨了课程设置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当下纪检监察学科课程建设的对策建议。这一评价体系为课程优化提供了量化工具,推动了课程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

  总体而言,目前基于课程建设的研究数量偏少,已有研究重点围绕纪检监察学作为新兴学科在学科建设上面临的问题展开了初步探讨。可以看出,无论是纪检监察学历教育课程建设还是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建设,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课程内容不够科学、结构不够合理、师资水平参差不齐、相关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

  上述研究,一方面体现了学界对于快速发展的学科建设的密切关注,反映了学界对于亟须解决的学科建设问题的初步探索与讨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纪检监察学作为新兴学科,尚未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学科知识体系和学科共同体。随着学科建设的快速推进,理论研究的不足逐渐显露,尤其是对于学科建设具体实施路径的探讨还不够深入。比如,对于如何平衡政治素养与专业能力的培养、如何建立校地协同的教学机制等问题尚未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方案,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背景人才培养的差异化设计等更深层次问题也还缺乏整体性的把握。

  二、纪检监察学科体系构建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随着纪检监察学科的快速发展,新的问题与挑战也在不断产生,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专业设置

  各个高校在一级学科与二级学科的发展模式上并不相同。总体而言,可以划分为“全面覆盖”与“突出特色”两种模式。一方面,“全面覆盖”模式要求较高,多数高校难以实现,目前仅少数高校具备构建完整二级学科体系的条件。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把纪检监察学科作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进行建设,建设范围覆盖全部四个二级学科。另一方面,多数高校倾向于选择“突出特色”模式,聚焦某一个二级学科大力发展。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先建立学科,实现零的突破,但亦存在局限性,容易出现学科属性不足,学科独立性弱化及学科门类不全、体系不完整等问题。

  (二)课程建设

  目前,纪检监察学科课程建设主要聚集学历教育的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是能够体现学科特色的规范性、科学化的课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这一情况下,各高校课程体系构建呈现“依托复制”与“独立创制”两种路径。

  其一,在课程设置上,部分高校依托法学学科已有资源进行纪检监察学科建设。比如,在以法学为优势学科的学校,依托法学的学科资源进行学科课程建设的情况具有普遍性。这种“依托复制”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短时间内快速实现学科落地,弥补师资不足等短板。但缺点也同样明显,依附于其他学科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难以支撑起当下纪检监察学作为一级学科的课程体系建设要求,很容易造成“新瓶装旧酒”,使得纪检监察学科很难从起步阶段就完成基于一门新学科的独立的课程体系构建。

  其二,部分高校选择基于纪检监察学科属性与自身发展需要,进行自我探索。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新学科的属性特征,基于学科建设需求创新构建独立的纪检监察课程体系。但在现实中,这种模式的不足也很明显。由于纪检监察学科发展和专业教育在实践中是各自分散、以探索性方式进行的,这在客观上衍生出了不少难题。比如,某高校设置“7+1”的主干课程:“7”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发展历程知识体系、实操业务知识体系、纪法制度知识体系、廉政文化知识体系、特殊专业知识体系、区域发展知识体系等,“1”则指实战实训培养体系,即根据各种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调整各门课程的比例,鼓励学生跟班跟案实践锻炼。这种完全独立设计的课程体系,在课程落地时却往往因现实资源的限制而导致许多课程无法正常开设。

  (三)师资队伍

  从实际情况看,师资短缺是当前纪检监察学科发展的核心瓶颈。一是缺乏专业化的师资人才。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未有基于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专业师资供给不足。二是缺乏实务导师。部分高校普遍存在授课教师未接触过纪检监察实务的情况,少数教师反映授课“感到非常困难,也怕讲外行话”的问题。三是高校的现有师资在监察法方向比较充足,其他二级学科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对于师资方面的困境,各个高校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专任梯队建设”模式,即组建高校自己的专任教师梯队。部分高校近两年来积极扩大专任教师规模,但也存在师资方向不均衡问题。另一种是“专兼结合”模式,即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并用。部分高校在面临专任师资发展困难的情况下,积极拓展兼职与专任并用模式。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在主要采取单聘教授、双聘教授的基础上,同时采取联合培养模式,由外聘的实务教师开展实务课程的授课,补齐应用和实践短板。但客观上,“专兼结合”模式也存在模式小、结构不合理的缺陷。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科的专任教师仅有10余人,专、兼比例不甚合理。此外,这种模式还存在兼任、外聘老师缺乏对纪检监察学科的认同感与学科共同体意识的问题,虽然在短期能够解决师资力量不足的困境,但从长远来看局限性依然很明显,不利于纪检监察学科的高质量发展。

  总的来看,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适用性,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专业师资与实务导师短缺的困局。从各高校的师资配备看,即使组建了独立的纪检监察学院,任课教师大部分仍来自不同院系。由于在人员管理上还没有实现归口,教学科研活动存在机制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师资水平的发挥。

  (四)人才培养

  当前,纪检监察学科人才培养主要以硕士研究生为主,本、硕、博层级培养的目标、模式与衔接存在不少挑战。

  其一,层级衔接不明确,未实现清晰区分与有效衔接。比如,有的高校以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为主,但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与本科教育的衔接路径尚未明确;有的高校虽开展了本科招生,但本科与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衔接、能力培养梯度缺乏系统设计。

  其二,不同层次人才培养重心模糊。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本科生与研究生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评价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具体而言,本科生应当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其培养以完整覆盖专业知识体系为核心;研究生应当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因此,从课程设置上来看,本科通常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等,以保证学生全面了解各个领域的知识,注重课程的全面性、基础性,课程种类杂、数量多,总学分要求较多;而研究生课程几乎全是专业课,量少而精,总学分要求仅占本科的三分之一左右。

  然而,目前已开展纪检监察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高校,在不同层次的培养重心方面,区分并不明晰,尤其在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方面的表现更为明显。由于纪检监察学科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因此需要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设置实践学分,但本科阶段实战实训的深度与广度如何把握,这两个层次的差异如何体现,目前尚属于模糊状态。

  三、构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的有效路径

  学科是人才培养的摇篮,课程是人才培养的依托。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有效的实施路径。

  (一)专业设置:分类推进建设,强化学科属性

  当前,知识生产正在从传统的、以单一学科为核心的“模式Ⅰ”,转向一种新的、具有跨学科性、异质性、社会弥散性与反思性等特征的“模式Ⅱ”。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和自主性,同时也兼具现代社会科学的前沿性特点。这种跨学科交叉性、技术驱动型的典型特征,使得学科的专业设置不仅要基于其一级学科的学科定位,还应基于知识生产的趋势,秉持开放心态,完成跨学科的交融。

  其一,分层推进二级学科建设。在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目录下设置四个二级学科是学界与实务部门形成的高度共识,但相对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纪检监察学科的二级学科数量仍然偏少。有鉴于此,一方面,对办学条件优渥、师资充足的高校,可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公布的学科建设方案,优先实现一级学科下四个二级学科的全面覆盖,进一步打造完整的学科体系;另一方面,建有二级学科和已经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校、科研院所应该寻求与纪检监察学科相关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予以支撑。此外,对学科资源有限的高校,要避免盲目追求全面,可依托本校优势学科(如法学、公共管理学),聚焦二级学科(如监察法学、廉政建设),形成特色。

  其二,补全学科建设短板。针对部分高校学科门类不全等问题,应通过超常规师资建设,强化学科政治性与独立性,避免过度依附法学等传统学科。可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学科的核心范畴,脱离仅以法学学科为载体的单一建设模式。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排斥向传统学科进行参照和借鉴,而是鼓励各传统学科参与到纪检监察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当中去,形成各具特色的课程体系与教材体系,构筑拥有多元学术背景的复合型人才结构,从不同学科中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汲取营养。未来,随着理论研究的持续积累、人才梯队的不断充实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还应稳步增设新的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

  其三,利用优势学科与纪检监察学科形成交叉融合,强化学科特色与辨识度。针对资源有限,需采取“突出特色”模式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优势打造差异化的发展方向,而不仅限于依附法学学科。比如,审计类大学可依托审计专业的优势,在纪检监察专业下增设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相衔接的研究方向,开发审计实务等专属课程,逐步形成特色专业。财经类大学可结合财经专业的优势,将财会、金融知识与纪检监察实务相结合,形成特色专业。此外,还可以根据现行学科目录与研究生教育目录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高校自身特点和优势,延展建设目录以外的专业方向。

  (二)课程建设:平衡资源依托自主创新,以技术赋能弥补实务短板

  课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设计与统筹。针对“依托复制”模式与“独立创制”模式等暴露出的问题,可通过技术手段与跨主体协作优化课程体系,在资源利用与课程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

  其一,优化“依托复制”模式,避免“新瓶装旧酒”。针对依托法学学科资源进行课程建设的高校,应合理划定法学课程与纪检监察学课程的比例,做到既保留法学相关核心课程,保障学生基础能力;又将监察法、纪检监察实务等内容设为必修模块,实现已有学科资源与新学科需求的相互匹配。

  其二,完善“独立创制”模式,破解资源与核心课程不足问题。不依赖原有学科资源或没有学科资源可以依赖的高校,通过新兴学科的建设,也有可能发展出“独立创制”的新学科发展模式。比如,可以借鉴某高校“7+1”主干课程体系经验,围绕政治理论、纪检监察发展历程、实操业务、纪法制度等核心领域,明确学科专属核心课程。还可以通过强化“1”(即实战实训课程体系),通过模拟办案等形式,弥补实务资源不足的问题,确保课程体系既能体现学科属性,又具备实践指导价值。

  其三,开发虚拟仿真课程,破解实战实训资源不足问题。纪检监察学的实践性特征要求其在开展学历教育时,应尽可能设置相关实践类课程。对于缺乏实践条件的高校,可以联合地方纪委监委开发纪检监察虚拟办案系统,模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全流程,模拟谈话函询、调查取证等虚拟场景,让学生通过沉浸式操作掌握实务技能,弥补“独立创制”模式下实务资源短缺的问题。同时,将虚拟仿真课程纳入必修模块,能够有效避免学生仅靠选修或讲座的方式进行实务学习的局限。

  需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学课程设置会受到价值标准的影响,不同的价值标准必然产生不同的课程设置结果。有鉴于此,纪检监察学科课程建设需要明确本、硕、博的核心课程与选修课程梯度,能够进入课程教学的一些标识性概念、原创性命题必须是已经得到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同、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内容。

  (三)师资队伍:专兼结合,平衡结构与实务能力

  鉴于纪检监察学科鲜明的政治性、实践性,师资队伍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有系统的知识储备,也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专业师资缺乏、实务导师较少、队伍结构不均衡等问题,要从数量扩充、结构优化及实务补强等三方面予以突破。

  其一,扩大专任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可以参考现有部分高校专任教师梯队的建设经验,通过高校间联合培养的方式,与学科建设较为成熟的院校进行合作,还可以按照专项人才引进的方式,面向与纪检监察学科相关的政治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吸纳人才,扩大专任教师队伍。同时,针对现有的师资结构不合理,监察法学师资较强而其他二级学科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可适当调整各个二级学科的师资配比。

  其二,深化“专兼结合”模式,补强实务师资。比如,中国政法大学“专任+双聘+外聘”模式、武汉大学三导师制(学科导师+双聘导师+实务导师)等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师资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与地方纪委监委和派驻企业纪检监察组合作共建,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实务人员担任实务导师,建立实务导师与校内教师结对机制,实务导师深度参与教学教研,构建“引育并举、专兼结合”的动态体系,共同参与校内课程设计、共同指导学生论文,既避免实务导师临时授课、无法深度参与,又解决专任导师怕讲外行话、实务教学碎片化的困境。

  (四)人才培养:明确层级定位,完善体系衔接

  针对本、硕、博层级衔接不畅、培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需要明确层级定位,分层培养,贯通衔接。将“政治素养”培养贯穿始终,根据不同层次设定差异化培养目标,强化校地合作与实践教学,探索长效人才培育机制。

  其一,明确各层级培养目标,强化衔接设计。作为新兴学科,纪检监察学科本科培养阶段以基础教育为主,主要开设纪检监察学核心理论与通识课程,为后续深造打好基础;在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主要聚焦专项能力提升,细分二级学科方向,强化案例教学与实习实训,重在提升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务能力;在博士研究生阶段,主要侧重理论创新,围绕纪检监察学理论、制度与实践等开展深度研究。基于不同层级定位,还应推进贯通培养,进一步打通各层级培养壁垒,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

  其二,补全培养体系,强化实践与需求适配。针对尚未形成完整培养体系的高校,可以优先完善本科与硕士研究生阶段培养,再逐步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比如,可以参考独立建制学院的方式,通过“独立创制”模式,强化学科资源集中与独立,构建本—硕—博完整培养体系。同时,还需不断深化与地方纪委监委的合作,确保人才培养与实务需求相匹配。

  其三,建立本、硕、博学分互认机制,强化层级衔接。针对本、硕、博贯通模式,设计跨层级学分互认规则。比如,本科生《纪检监察原理》《廉政学》等核心课程的学分,在进入本校硕士研究生阶段后可直接认定,无须重复修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参与的实践学分可折算为博士研究生阶段实务研究等课程学分,从而减少层级间的培养断层。同时,建立“贯通式培养导师组”,本、硕、博导师共同组成导师组,提前介入本科生培养,展开指导科创项目、推荐硕博方向等,进一步解决层级衔接模糊问题。

  四、结语

  作为新设立的一级学科,纪检监察学面临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任务。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是基于中国立场的一次创制实践,是找寻其知识生产与体系化建构的路径探寻。这一特殊路径决定了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构建,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模式,而要秉持发展、开放的理念,兼顾学理性与政治性、知识性与实践性。

  问题是最重要的逻辑起点,只有在解决问题中才能实现学科知识的初步积累,为进一步总结升华知识体系奠定基础。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宏大脉络中,纪检监察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面临着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学科建设的问题。比如,在专业设置上,存在如何调整一级学科与下设二级学科之间关系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应更加彰显纪检监察学科的自主知识属性,减少对传统学科的依附,并且尽量兼顾二级学科的平衡发展。比如,在课程建设上,存在纪检监察学与相关传统学科的关系如何有效处理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在资源利用与课程创新之间寻找平衡,突显纪检监察学科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比如,在师资队伍上,面临数量与结构的双重局限,这也是当下制约纪检监察学科体系构建的瓶颈所在。针对这一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从数量扩充、结构优化及实务补强等三方面予以突破。再比如,在人才培养上,纪检监察学科鲜明的本土性、政治性和实践性都要求人才培养能够形成清晰的层次和目标定位。目前,各个高校人才培养的层次区分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明确层级定位。针对这一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必须强化校地合作与实践教学,探索常态化长效化的人才培育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有鉴于此,对于本文所提及的各种问题,应当持续深入地思考下去,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为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贡献力量。(作者简介:李莉,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