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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路径——《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概要

发布时间: 2026-09-08 15:12

  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探索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有效路径。《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认真研究其基本理论、发展规律、制度建设和实践要求,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和实践性。

  一、开展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研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成功走出一条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立足党的纪律审查和国家监察调查生动实践,深入挖掘审查调查的历史积淀,科学提炼其理论成果、创新方法和实践范式,已经成为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一)有利于系统总结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基本经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质量发展

  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坚定,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治理腐败,科学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途径,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形成一系列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深入研究审查调查的发展历程、领导体制、改革逻辑,全面阐述其方针方略、运行机制、重点任务,对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系统阐释,有利于不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拓展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度广度,进一步对症下药、精准施治,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常态化、长效化,不断提高反腐败穿透力。

  (二)有利于科学建构纪检监察学科基本理论,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体系

  党的二十大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创新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均要求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研究作为纪检监察学的重要内容,其内在属性和基本特征决定了理论创新不能脱离中国的政治生活现实,更不能照搬套用西方理论,而应当立足于中国实践,构建本土化的理论体系。新时代以来,我们党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这不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法治体系相适应,而且贯通了政党理论与法学理论。为此,《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加强学理性分析和整体性、结构性研究,通过概念推理、系统论证,抽象概括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审查调查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用中国话语深度解读审查调查实践中的问题和现象,并在其本质特征和实践形态上形成与西方反腐败逻辑的根本性区别,既彰显了中国特色监督理论的独特价值,也为全球反腐败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三)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不断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能、制度内涵发生历史性变革,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要求在审查调查领域进一步彰显。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着力增强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初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常抓不懈。《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全面梳理反腐败斗争制度性成果,深入研究审查调查中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积极探索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范、完善办案程序衔接机制、构建审查调查标准化规程等,有利于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审查调查工作中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实现审查调查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培养纪检监察专业人才,为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提供人才保障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权力与利益交织勾连的手法日趋隐蔽,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不断翻新升级,对及时发现、准确识别、有效治理各类腐败问题提出更高要求,对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亟须推动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型和实务应用型人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委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提出,“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研究,深刻把握其内在特点和一般规律,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的专业队伍,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输送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同时,以反腐败斗争实践需求为导向,构建全面系统的知识框架,有助于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思维方式,按照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廉洁过硬的要求,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二、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基本要义

  深刻理解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概念与特征、主体与对象、职责与任务是开展审查调查活动的重要前提,也是深入开展审查调查研究、科学把握其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

  (一)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概念与特征

  1.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概念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反映党组织、党员的问题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涉嫌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对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活动。其中,纪律审查主要是指纪检机关对涉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进行的审查活动;监察调查主要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

  2.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特征

  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不同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有其鲜明的特征。

  审查调查活动的政治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是政治任务,肩负的是政治责任,必须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根本要求。一方面,通过审查处理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纪案件,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捍卫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以确保国家机关的公正性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审查调查主体的双重性。《纪委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可见,纪检监察机关既代表党行使纪律审查权,也代表国家行使监察调查权。

  审查调查对象的交叉性。一是可能存在纪律审查对象与监察调查对象的交叉。当监察调查对象具有中共党员身份时,如果有违纪问题,则可能同时成为纪律审查对象。二是可能存在与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调查、侦查对象的交叉。当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同时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时,那么他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对象,也是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侦查对象。

  审查调查措施的规范性。审查调查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规范,符合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的要求,不得超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限度。党章规定了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和职权规范,《纪委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确保其严守权力边界。《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虽然赋予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中可以采取调查措施的权力,但也明确要求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二)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主体与对象

  1.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主体

  党章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都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可见,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也就是纪检监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各级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监察专员,基层纪检机构等。具体如下:(1)各级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省、市、县三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2)派驻派出机构、监察专员。包括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监察机构、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和监察专员。(3)基层纪检机构。包括乡镇、企业、农村、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等。上述都是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主体。

  2.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对象

  审查调查的对象是审查调查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即何种类型的对象可以进入审查调查的指向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查调查对象包括纪律审查对象和监察调查对象。其中纪律审查对象主要是指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监察调查对象主要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三)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职责与任务

  1.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基本职责

  党章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审查调查的基本职责就是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即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进行审查调查处置。一是审查违犯党的纪律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二是依法调查职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三是依法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其他犯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2.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主要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审查调查的基础性任务就是收集证据,只有收集到符合纪法标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有可靠根据,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结论。收集证据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以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处理党纪、监察案件的基础。审查调查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为案件准确定性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和处理意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惩处。纪检监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纪违法者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问责、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通过对违纪违法者的惩处、清除一切腐蚀党和国家肌体的腐败分子,可以使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可以教育违纪违法者及其他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发挥警示作用,抑制和预防违纪违法行为;可以有效维护和保障党和国家的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未违纪违法者不受追究。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只要没有违纪违法,就不应受到党纪国法追究。因此,审查调查在惩处违纪违法者的同时,还要保障没有违纪违法的监督对象不受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侵害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利。经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对反映失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已立案的要撤销案件。因反映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检举人蓄意诬告的,应当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责任。

  三、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纪法适用、措施和程序

  纪检监察权是治权之权,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审查调查工作是行使纪检监察权的重要活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依规依纪依法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一)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纪法适用

  审查调查的纪法适用主要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和刑事司法的适用与衔接。纪律审查的纪法适用主要是纪检机关对涉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进行审查活动,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正确适用党规党纪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和区分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选择适用准确、适当的纪律处分方式。监察调查的纪法适用主要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进行的调查活动,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对于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具有职务犯罪问题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办理职务违法案件关键在于把握好政务处分与其他处分的关系,掌握好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做好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其他处分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关键在于把握好不同职务犯罪的罪名及其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做好职务犯罪调查与审查起诉、审判之间的程序衔接和证据衔接。

  (二)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措施使用

  依规依纪依法采取审查调查措施,是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和规范开展的重要保证。《纪委工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对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赋予了相应权限,如谈话、函询、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在此基础上,国家监察法规也规定了一系列调查措施,如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禁闭、冻结、搜查、查封、扣押、调查实验、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一方面,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是新修改《监察法》的重要理念。《监察法》的规定实现了审查调查措施法治化,既丰富了审查调查措施,解决了监察机关采取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单一问题;同时,又完善了自我监督机制,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确保各项措施不被滥用。另一方面,《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也对监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其合法性要直接经受司法机关的检验。因此,对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中采取的各项措施进行规范,是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遵循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对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程序规范

  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基础,结果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审查调查工作具有很强政治性、政策性、实践性,要求审查调查程序的制度设计必须严格遵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将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贯通起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处置,严格推进各项审查调查措施的实施,保障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理解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程序的特殊属性,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查调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抓手,首先是政治工作,根本职责使命是同破坏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人和事作斗争,在具体程序的设计和执行上必须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第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要求牢固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理念,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做到每个步骤有审批、每项措施合权限、每个环节留痕迹、每份文书合规范、每项时限严遵守,以程序的刚性约束保障实体处理的公正权威。第三,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清楚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边界,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秉持审慎稳妥态度,合理、精准地采取措施,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以及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好被审查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严格执行审查调查程序是准确定性量纪执法的基础。精准适用各项法规制度,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线索处置、谈话取证、证据审核、搜查扣押、款物管理等,客观、及时、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才能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四、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有序推进的方法路径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是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涉及审查调查谈话、外查、证据审核,以及与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相关的协作配合、涉案财物管理等综合性工作,必须以全局视角、系统观念谋划部署推进,确保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内审、外查、综合保障既有分工侧重,又能高效协作配合,并将以案促改促治融入审查调查全过程。

  (一)审查调查谈话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突破案件的重要措施和基本方法。第一,开展审查调查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既是严肃的政治工作,也是精细的专业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谈话中要尊重客观实际,忠于客观事实,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断。第二,开展审查调查谈话,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谈话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纪法要求,强调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过程合法。第三,审查调查谈话本质是做人的工作,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始终,向被谈话人讲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讲明纪法规定中的宽大处理政策,运用正确的谈话方法,规范使用证据,促使被审查调查人转变思想、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实现谈话突破,真正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作用。

  (二)审查调查外查

  审查调查外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法定环节。外查与讯问、谈话等内审活动相对应,直接工作对象是除被审查调查人本人及共同留置对象以外的人员,核心任务是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最终实现查清案件事实的目的。外查环节执纪执法权力集中、措施手段使用频繁、办案安全履职风险突出。做好外查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引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做好审查调查外查,一方面要处理好证据收集与证据管理的关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准确规范收集证据是做好证据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而加强对证据的统筹管理、防止丢失泄密,则是巩固外查收集证据成果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外查取证与内审谈话的关系,外查取证与内审谈话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是供证结合、共同前进、趋于统一的过程。内审谈话发挥的是引领带动作用,外查取证发挥的是有效助攻作用,二者目的均为查清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追究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此外,还要处理好自主审查调查与加强协调的关系,处理好严守时限与保证质量的关系,处理好工作全局与安全保密的关系。

  (三)审查调查证据审核

  审查调查阶段的证据审核,是指在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前,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核把关的活动,最终目的是确保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达到案件审理和刑事审判的标准。第一,证据审核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审核;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的审核,证人证言的审核,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审核;鉴定意见的审核,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核。第二,证据审核应以证据规则为依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据收集是否依规依纪依法。通用的证据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第三,证据审核中既做好单份证据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收集证据是否及时全面精准、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也要做好多份证据的分析对比,以排除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同时还要在多项单份证据审核基础上,做好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核,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此外,除审查调查谈话、外查、证据审核外,还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审查调查后续工作。审查调查后续工作是巩固拓展审查调查成果的必要环节,是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制度完善、深化标本兼治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与监督检查、涉案人员处理与涉案财物处置、剖析政治生态、开展警示教育、向对口联系部门反馈情况、以案促改促治、案件总结与其他收尾工作等。二是审查调查协作配合。规范和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对于提高审查调查工作效率,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从协作配合类型来看,审查调查协作配合分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和外部开展的协作配合,前者主要发生在各级纪委监委之间、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之间,后者主要发生在纪检监察机关与系统外其他单位之间;从协作配合主体来看,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组织人事部门、金融与金融监管部门等;从协作配合事项来看,主要包括协商确定案件管辖、协助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移送问题线索等事项。三是审查调查涉案财物管理。涉案财物管理贯穿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移交、保管和处置的全流程,涉及案件承办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涉案财物保管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总体要求是措施准确、手续完备、移交及时、保管妥善、处理得当、监管有效。四是审查调查公文。审查调查公文既包括审查调查中需要撰写的各类请示、方案、报告等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审查调查过程中制作的各类执纪执法文书。撰写审查调查公文须突出政治引领、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确保语言严谨准确、格式体例规范。五是审查调查综合保障。审查调查综合保障,是指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将指挥协调、内审谈话、外查取证、队伍管理、后勤保障统筹融合并整体加以推进的活动。六是审查调查安全。审查调查安全是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底线要求,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审查调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安全、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安全、证据材料安全以及办案场所安全等。

  五、如何学习《纪检监察审查调查》

  学习《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应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系统研究审查调查的基本范畴、核心概念、基础理论等,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加快构建纪检监察审查调查自主知识体系,有力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大局。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一项政治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政治性是其第一属性。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党建思想为指导,认真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所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准确把握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价值理念、基本原则、阶段性特征和发展趋势,科学提炼各级党委、纪委监委在反腐败斗争组织指挥部署、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等方面的领导方式和基本要求。学习研究过程中,要不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将党的创新理论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融入教材的专业理论和知识体系之中,认真研究审查调查的基本逻辑、基本方法和有效路径,确保在学科建构、理论概括、人才培养、教材建设等各方面,充分彰显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政治属性和时代使命,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是一门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学问,源于管党治党、惩治腐败的斗争实践,必须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研究方法。新时代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成功探索出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形成了科学完备的反腐败体制机制,为开展审查调查研究打下了深厚实践基础。要坚持问题导向,运用好党的创新理论的世界观、方法论,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进行总结提炼和学理阐释,从繁杂问题中把握审查调查的规律性,找准审查调查的短板弱项、安全隐患,研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办法和举措。要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立足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实践,加强对我国反腐败道路模式的理论概括,系统研究和总结新时代审查调查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从审查调查一线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全面提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推进以案促改促治、确保审查调查安全等方面的能力。

  (三)坚持融合多学科资源开展创新性研究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兼有“纪”和“法”的研究范畴及特征,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融合性。审查调查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法学、公安学、犯罪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指导思想、基本理论、研究方法等方面相互贯通,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审查调查研究应当综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充分吸收相关学科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实践基础,积极借鉴这些学科已有成果和研究方法,以哲学的考察、科学的探究、实践的检验等多种途径方式,将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相关概念、范畴、原理和规律进行学科化、学理化阐释,努力揭示审查调查矛盾运动的本质特征、外部和内部关系及其一般规律,整合融合形成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理直气壮讲好中国反腐败故事,为构建中国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编写组 执笔人:郭玉亮、刘秀安、黄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