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指出,要持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执纪执法质效。高质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作为中国方正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纪检监察学科统编教材之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规党纪、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立足纪检监察学科理论研究成果和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结合执纪执法工作的最新理念要求,阐述案件审理的基础理论、程序规范和实体要求等内容,初步搭建起案件审理知识架构。
一、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重要意义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在纪检监察机关确立案件审理制度、设立案件审理部门的初衷,就是通过成立专门部门,以专门人员、专门程序,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推进自我革命,更好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历史使命。开展案件审理问题研究,是培养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人才、推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乃至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有利于牢牢把握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属性
政治性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有助于将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贯通起来,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深化对案件审理“政治之审”根本定位的理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
(二)有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最终体现在案件查办的高质量上。案件审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出口”“关口”和“窗口”,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职能定位,充分发挥案件审理的职责作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常态化、约束机制长效化,以“后端”带动“前端”,实现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整体提升。
(三)有利于持续增强腐败治理综合效能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研究部署202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增强治理腐败综合效能。案件审理在严把证据关、事实关、程序关、纪法适用关的同时,做实警示教育、以案促改等“后半篇文章”,一体推进“三不腐”。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有助于深化对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特征的判断和把握,系统总结执纪执法实践经验,为有效惩治各类腐败问题找思路、找对策、找方法,全面增强治理腐败综合效能。
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研究对象与逻辑脉络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以新时代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为核心研究对象,聚焦案件审理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与实践逻辑,系统阐释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程序规范与实体标准,并以“一条主线、两条辅线”为逻辑脉络,全面阐述案件审理相关内容。
(一)研究对象
第一,案件审理基础理论。理论为实践提供遵循。教材重点研究案件审理的概念内涵、本质特征、职能定位、规范渊源、职责作用、主体对象、历史沿革等基本问题,揭示案件审理工作产生、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规律,阐明案件审理的政治性、合规合法性与专门性,明确案件审理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及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作用;研究案件审理工作的“五大理念”“三大原则”“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明确案件审理的价值遵循、工作准则与质量标准。研究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理论,对案件审理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有效发挥案件审理作用、保障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案件审理程序规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教材重点研究案件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各类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自办案件审理程序、报批备案等特殊案件审理程序、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处分宣布与执行程序、审理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审理监督与权利救济程序等,构建从受理、审核、审议、审批到宣布、执行、监督、救济等全流程闭环体系,确保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依规依纪依法。
第三,案件审理实体标准。审理实体是开展案件审理的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教材重点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系统研究事实认定、证据审核、性质认定、处理处置四大核心内容,明确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认定逻辑、证据标准、定性规则与处理尺度,确保案件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为精准执纪执法提供实体依据,助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逻辑脉络
第一,以“基础理论”“程序规范”“实体标准”为主线。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原则到操作、从程序到实体的认知规律,体现了“理念—规范—现实”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论体系,系统回答了案件审理“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开展、如何把关”等一系列问题,既有符合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制度的理论创新,又有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经验做法的借鉴总结,着力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构建新理论,内容层层递进、有机统一,构成完整的案件审理工作知识框架。
第二,以“如何定义案件审理”为其中一条辅线。案件审理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教材采用中间意义的概念,把案件审理的主体和对象、规范渊源、职能职责、基本要求、规定程序、审核处理、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等内容贯通起来,全面厘清案件审理的内涵与外延,主题鲜明、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既注重基础理论构建又注意探讨前沿性问题,还直面案件审理业务的实践运行,对案件审理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结构作出详细阐述,确保对审理工作的理解准确完整、于规有据、内涵周延。
第三,以“什么是案件审理—如何开展案件审理”为另一条辅线。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教材前半段系统阐明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理论、理念原则、职能定位,重点解决“什么是”的问题;后半段重点规范审理程序和流程,以及案件审理实体要求和标准,重点解决“如何开展”的问题,全流程介绍案件审理运行程序和纪法适用要点,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增进理解,帮助读者培养和提升观察、分析、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实现理论与实务的辩证统一。
三、《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与框架结构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共十四部分。绪论部分旨在阐述教材编写的思路原则以及教材的框架结构和章节设计。根据教材编写思路的主线,教材正文部分共十三章,分为基础理论、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三个板块。
(一)案件审理的基础理论
1.案件审理概论
案件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核处理,就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程序进行衔接,以及对已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活动,全面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具有政治性、合规合法性、专门性等本质特征,在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工作中发挥“关口”“出口”和“窗口”作用。案件审理的主体包括案件审核主体、案件审议主体、案件审批主体三类,是案件审理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对象是案件承办部门移送审理的具体案件,是每一起案件中所涉及的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人和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规范渊源开展工作。这些规范渊源既包括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成文的规范渊源,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即党的规矩等不成文的规范渊源。
2.案件审理的历史沿革
伴随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也相应经历了起步、重建、发展和进入新时代等不同历史阶段。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起步时期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此期间,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初步创设,案件审理部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专”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进入重建时期,案件审理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工作制度保障也得以加强。党的十四大以后,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合署办公体制的确立,标志着纪检监察案件审理进入发展时期,形成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案件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不断推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监督、政治把关属性更加强化,审核把关、协调服务功能更加有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更加畅通,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更加凸显,案件审理取得了新的长足发展。
3.案件审理工作秉持的理念、原则和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理念、原则和基本要求,是案件审理人员所应共同持有的目标追求、价值取向、工作准则和标准,是贯穿于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基本遵循。案件审理工作的理念,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价值遵循,主要包括“旗帜鲜明讲政治”“纪法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5个方面。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案件审理工作本身具有的、贯穿于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并且必须普遍遵循的根本性准则,包括全面审理原则、独立审理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标,“手续完备”及“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互相联系、互为支撑,共同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
(二)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
1.自办案件审理程序
自办案件审理程序是案件审理部门对本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相关党组织审议和批准的程序。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案件最基本、最主要的程序,也称为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在自办案件审理程序中,案件审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认真履行受理审核、提前介入审理、成立审理组、阅卷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对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审慎稳妥提出审理意见。
2.其他类型案件审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案件以自办案件为主,同时审理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主要有报批、备案、指定管辖、提级审理、协助审理、授权审理、组织审理等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这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主要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多部门联动性。其他类型案件审理程序往往涉及多个案件审理部门的联动。二是监督制约性。其他类型案件审理程序由多个不同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核,目的是加强监督制约,更好地保障案件质量,确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三是实践探索性。其他类型案件审理程序是实践中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满足一定的工作需要,在“一般程序”基础上增设的审理程序,其中许多规定具有探索性,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3.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
处分批准权限是党组织依据被处分人的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分级负责制的原则,按照规定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或批准的职权界限。按照处分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处分批准权限分为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政务处分批准权限;一般情况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政务处分批准权限基本一致,特殊情况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高于政务处分批准权限。按照处分档次轻重不同,可以将处分批准权限分为轻处分批准权限和重处分批准权限;一般情况下,重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的要求高于轻处分。案件审理部门在完成阅卷审核工作并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后,需要按程序将案件提请审议审批,此时案件就进入了处分批准环节。除提请审议审批程序外,还包括征求意见、呈报审批、备案等常见程序。
4.处分宣布与执行
处分宣布与执行是案件审理部门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审议审批后,根据审理报告及时形成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的内容予以宣布和执行。处分宣布与执行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处分决定最终实现的关键程序,也是保障受处分人员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分宣布具有强制性、时效性和具体性,宣布工作要重点把握宣布范围、宣布时限和宣布流程;处分执行具有强制性、广泛性、时效性和合法性,执行工作要重点把握不同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内容对受处分人员产生的影响。案件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与监督制约、严格执行与权益保障、日常监督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处分决定依规依纪依法执行到位。
5.审理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随着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职能划转至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如何衔接配合对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治理效能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条第2款都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衔接工作,并细化了案件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程序,建立了衔接顺畅、权威高效的工作机制,为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商请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移送审查起诉、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等四项程序衔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要涉及发现漏罪漏犯、个别补证或退回补充调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涉案财物退回、配合司法机关其他工作等五项程序衔接;此外,还有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等两类特别案件中的程序衔接。
6.审理监督程序
审理监督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或其他被授权的内设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案件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置的程序。经过审理的案件仍有可能存在案件质量问题乃至严重错误,需要接受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被处分(处理)人的权益,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规中规定了依据有关申请对党纪处分(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复查、对政务处分(处理)决定进行复审复核,依据职权主动对存在错误的案件进行纠正等具有监督、救济性质的程序,这些程序具有共同的价值属性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共同构成了审理监督程序。审理监督程序属于特殊程序,不是每个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属于事后监督,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已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案件;属于全面监督,监督的对象包括原案审查调查、审理、审议、审批等部门和单位。
(三)案件审理的实体标准
1.事实认定
违纪违法事实是案件审理的对象之一,准确认定违纪违法事实是适用纪法条规进行定性处理的基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违纪违法事实认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核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对行为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职权活动。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理念,即事实认定的原则,主要包括:客观真实、依规依纪依法、充分评价和权利保障等。实践中,可以运用一些常用方法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如证据认定法、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免证事实等,进而将事实与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比对、分析,得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认定结论。
2.证据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纪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承办部门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实事求是认定处理。证据审核不仅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关键,更是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应当牢牢把握证据关联性、合规合法性、真实性等三个特征要素,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和“纪、法、罪”三类案件差异化证据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核。
3.性质认定
性质认定,简称定性,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围绕已经被查证属实的事实,针对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什么性质的违纪违法作出判断的活动。性质认定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被审查调查人纪法责任的必要前提,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纪法双施双守、贯通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的关键环节。在性质认定时,既要确保于规于纪于法有据,也要注重将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从“纪、法、罪”三个层面一体评价。为了实现定性准确,案件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党性素养、纪法理论政策和执纪执法经验水平,掌握系统、科学、正确的判断分析方法。
4.处理
处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基础上,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建议,依规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惩戒教育措施进行审核把关,并提交有批准权限的组织集体审议的活动。在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基础上,依规依纪依法对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其他涉案人员和涉案财物进行处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是实现惩戒、教育、警示功能,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是纪检监察机关维护党纪国法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直接体现。处理的对象是多样的,包括组织,也包括人、财、物等;处理的方式也是多样的,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套使用。
四、学习应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理念方法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专业性、规范性、实践性,需要运用多重视角、采取多元方法,实现《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从统编教材到课堂知识,再从课堂知识到纪法实践的应用转化,充分发挥学科教材在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强化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坚持守正创新
坚持守正创新要求纪检监察研究在坚守正道的基础上开拓进取。“守正”就是要坚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将党的领导贯穿研究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职责定位;“创新”则是要紧跟时代步伐,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学习研究案件审理,要科学把握“守正”与“创新”的辩证统一关系,深刻认识守正创新根本在于“守正”,这是学习研究以及做好案件审理的“基点”,必须坚守政治立场、人民至上、法治理念、实事求是,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坚定稳妥开展工作,做到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深刻认识守正创新关键在于“创新”,这是学习研究以及做好案件审理的“支点”,必须推进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方法创新,坚持问题导向、稳中求进,不断总结经验做法、凝练制度成果、形成规律认识,以案件审理的高质量,有力助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教材兼具较强的理论性、实践性。一方面,理论来源于实践,注重从实践中总结形成理论成果,对案件审理的相关概念、理论和方法予以系统化、体系化,构建了全新的案件审理知识图谱;另一方面,理论指导实践,通过明确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程序规范、工作标准和具体要求,帮助读者从了解“什么是案件审理”到知道“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因此,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需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既要善于运用教材提出的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升政治素养、纪法素养和专业能力;也要在实践中注重总结归纳新特点、新规律,不断丰富和发展案件审理的基础理论,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良性互动,把学习研究成果转化为保障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质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坚持文献学习
纪检监察实践仍在不断发展变化,学习研究案件审理,不仅要吃透《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教材,还应以教材内容为依托,将学习范围拓展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党建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纪检监察、刑事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为拓展学习深度广度、提升科学思维能力和纪法素养提供知识储备。同时,为了构建紧贴履职实际、紧扣业务难点、纪法融会贯通的知识体系,各类反映纪检监察理论研究,以及涉及纪检监察、司法执法业务知识的书籍刊物也应纳入学习研究者的阅读范围,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论纪说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纪检监察》《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人民检察》《中国检察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等。
(四)坚持案例分析
案件审理全程围绕具体案件展开,实践性极强。案例作为具象化的学习素材,能够有效打破“坐而论道”的沉闷局面,通过梳理案件事实、适用纪法条款、研究解决争议的案例分析方法,将相关理论知识投射到具体个案的审理活动之中,使晦涩的纪法规定、字面的工作流程、原则性的裁量标准变得生动清晰、一目了然,让教材内容变得鲜活生动。比如,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第六章,由于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情况复杂,对于初学者来说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学习研究该章节内容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研讨。再如,在第十三章,关于“错罚相当、宽严有度”“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处理原则较为宏观笼统,实践中难以精准把握,可以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机关公布的相关案例开展学习研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态度、客观环境、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看问题,努力将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有机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五)坚持理性思维
理性思维是依托事实依据、逻辑推导、客观规律分析问题的思维方式。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理性思维,是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标尺,立足案件客观事实,依靠严密逻辑、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开展审核把关,摒弃主观臆断、情感偏向、先入为主、人情干扰,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程序为约束、以法规为依据、以客观为原则,审慎甄别事实、界定性质、裁量处置,做到不枉不纵、精准执纪执法,是一种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思维方式。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需要培养思考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注重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文本规范出发,深刻理解和把握文本背后的价值导向,掌握案件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在实务操作中,运用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判断等方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置,通过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学习研究方式,逐步形成具有纪检监察学科特色的理性思维模式。(《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编写组)